宁愿错过也不愿挽留
考取护士资格证:满足条件后报名考试即可。报名资格:1、士类: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师类:(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要求: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考试科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自2017年起,已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扩展资料:所需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3.本人近6个月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护士资格证
大风寒小风暖
护士执业资格证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自2017年起,已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考要求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报考所需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3.本人近6个月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由学校到学校所在地报名点为本校应届毕业生集体办理报名手续。扩展资料报考护士执业资格的有关说明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3、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护士资格证
梦与心安
其他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学学习专业课程,包括在教学,完成8个多月综合医院护理临床实践,并获得相应的资格,可以申请参加护士资格考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表》;(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最近6个月内,正面2寸免冠半身照片3张;(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考试所需的其他材料。扩展资料:相关说明:第二十条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