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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爱旳人放手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指因亡或被宣告失踪、受刑事处罚、被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受开除行政处分、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深爱你久碍他
执业药师注册后不满意其中一科还可以继续报考,根据执业药师考试规定:
执业药师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在连续两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执业药师考试第一年的缺考不影响,第二年合格的三门可以计入第三年,所以第三年只需要考过第二年没合格的那一门即可。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执业医师考试
说好不分离要一直在一起
执业证和剂师证能同时注册
执业证和执业师证的分属不同,可以同时注册。
执业注册:
第十二条 成绩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或者执业助理资格。依据《中华人执业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取得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可以为本中的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一)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执业师(剂师)注册
执业师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品局用印的中华人《执业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品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师身份执业。执业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谁都不懂我梗花般样的忧伤
执业药师注册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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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扩展资料: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凡以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
优质执业药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