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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尘世
金融服务与专业就业方向有经济分析预测、对外贸易、市场营销、等,如果能获得一些资格认证,就业面会更广,就业层次也更高端,待遇也更好;比如银行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证券经纪人、期货经纪人、外汇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师(FRM、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会计师(A、注册会计师(CPA、注册审计师、注册税务师、经济师、理财师、营销师、精算师、股票分析师、证券分析师、期货分析师、投资分析师、资产评估师、拍卖师等。
金融服务与专业所需能力
1、掌握金融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具有处理银行、证券、投资与保险等方面业务的基本能力;
3、熟悉国家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4、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6、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独酒愁
1、阎达五
阎达五教授(2022年12月-2022年11月)生于山西祁县,2022年3月肄业于北平私立华北文法学院经济系,202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夜大学。从2022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建校至今,一直在该校工作,曾任教员、讲师、副教授、教授,担任过教研室主任、系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著作:《责任会计的理论与实践》、《社会会计》、《会计结构》等。
2、娄尔行
娄尔行生于2022年7月15日,祖籍浙江绍兴。2022年毕业于国立上海商学院(现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同年赴密歇根大学企业研究生院深造,2022年毕业,获企业硕士学位(MBA)。 学成回国后,他立志报效祖国。
著作:《基础会计》、《审计学概论》等。
3、葛家树
葛家树,男,2022年3月出生于江苏兴化,202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商学院会计系。现为厦门大学会计系教授,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厦门市顾问,西南财经大学荣誉教授、南开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天津财经学院和江西财经大学等10余所大学兼职教授。
著作:《西方财务会计理论》、《会计学基础》等。
4、杨纪琬
杨纪琬教授,我国会计制度的奠基人,著名会计理论家、教育家,注册会计师制度重建和恢复的创始人。曾任第八届全国兼法制委员会委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成本研究会副会长,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
著作:《会计理论探索丛书》、《经济大辞典: 会计巻》、《中国现代会计手册》 等。
5、杨汝梅
杨汝梅(2022年8月22日—2022年9月8日),字众先,河北人,会计理论家、会计教育家,中国最早的四大会计师之一,无形资产理论研究的开创者,首位列入《世界名人录》的中国会计学家。
著作:《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商誉及其会计处理》等。
深思熟虑
每个平台的课程各有利弊,以下是一建网络课程各科老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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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京老师,现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与实务》全程讲授老师,建筑培训业内泰斗,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委会编委、二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委会编委。
参与过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大纲、考试辅导书、习题集等书的编写,发表论文及相关著作数十篇。对建筑培训的趋势和重点有着非常不一样的独到之处。王老师授课简练、有深度,在授课中擅长理论与现场结合,给学员一种极强的代入感,学生有“得王树京得建筑实务”的评价。
感情如初
注册公司后,将会获得以下文件:
①注册证书(CR)1张 ②商业登记证(BR)1张
③公司章程10本 ④股票本1本
⑤绿皮董事会议纪律册1本
⑥钢印、小圆章、条形签名章各1个
⑦会计师文件(CPA)1份
⑧成立公司法定文件(NNC1)1套
⑨绿色公文盒1个
深爱不及陪伴
可以取得资格证书。作废的只是单科成绩,不影响其它科目和以后的补考,放心好了。(或者监考老师并没有给你真正做作弊处理呢,呵呵。)以下是注册会计师考规,会计初、中级考也是参照此规定执行的。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质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办考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参与考试的任何违纪、作弊行为人,均应依照本规则予以处罚。
第三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人的处罚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对违纪、作弊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
(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二)在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三)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码以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准考证号码;
(五)不服从监考员的,故意哄闹、扰乱考场秩序;
(六)其他违纪行为。
第六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考或顶替他人考试;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或在考场外协助考生答题;
(三)在考试中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
(四)在考试中主动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答案;
(五)在考试中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
(六)有本规则第五条 (一)、(二)、(三)、(四)款行为,经监考员批评、警告后仍不改正;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凡有本规则第五条 (一)、(二)、(三)、(四)款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批评警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凡有本规则第五条(五)款违纪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
第八条 凡有本规则第六条 (一)、(二)、(三)款作弊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并处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
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的人员,有前款作弊作为,且情节严重的,并处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对其中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还可提请行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凡有本规则第六条(四)、(五)、(六)款作弊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 对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条 款的违纪、作弊行为,比照本规则中类似的条 款处罚。
第十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人的处罚决定,考试组织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视情况违纪、作弊行为人所在单位,建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违纪、作弊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减轻处罚:
(一)主动说明违纪、作弊事实;
(二)主动协助考试组织机构调查核实他人的违纪、作弊问题;
(三)有其他改正表现。
第十二条 违纪、作弊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销毁、藏匿作弊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据;
(二)包庇、串通作弊人员;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作弊或通同作弊;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五)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六)干扰、妨碍考试组织机构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当确认当事人有本规则第五条(五)款违纪行为和第六条 作弊行为时,应取消其考试资格,立即停止其考试并带出考场。监考员在其答题卷分数栏内及答题卡页首空白处签注“严重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填写《应考人员作弊、严重违纪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由考点主考签署意见后连同答题卷、答题卡及有关证据一并报送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监考员必须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录应考人员的违纪、作弊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规则和《应考人员作弊、严重违纪情况报告单》记录情况,对违纪、作弊行为人拟定处罚决定,经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认真受理对违纪、作弊行为的举报工作,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意见报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备案。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举报的违纪、作弊行为以及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将根据质严重程度责成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查实处罚或直接查实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第十七条 本规则同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举办的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格考试。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2年5月15日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财考字[19]16号文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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