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脱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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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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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面授、函受、录像、网络等多种方式。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门应当按照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扩展资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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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你我会迷路

参加继续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培训即可。

依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参加继续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参加脱产会计培训、远程网络会计培训或通过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由继续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考试、考核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脱产会计培训、远程网络会计培训,并通过继续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考试或考核,每学时折算1学分;参加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参加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每学时转换为1学分;参加省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1分;经申请人所在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扩展资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规定:

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实行学分制,每年从继续教育中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有效。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机构尚未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政部门,和继续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注册事宜继续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西宁财政信息网-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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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头来还不是我一个人走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经主管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主管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扩展资料: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二)参加主管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主管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主管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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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已谢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门应当按照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门、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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