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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
一审计责任的类分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这是审计准则体现。同时《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依据不同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类分,如果从审计责任承担的质来看,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如果从审计行为所违反的法定义务来看,可以分为审计职业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笔者主张在后一种语境下适用审计责任这一概念。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业责任
现代企业的经营与有着愈发复杂化和技术化的趋势,因此传统的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的方式已经无法有效实现其的职能。在这一背景下,就要求更为专业的组织和个人对企业的经营,作出中立而公允的评价,以给委托人作出正确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这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决定的。世界各国基本都对注册会计师的准入设置了一定的条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队伍的高素质。审计职业责任包括审计职业道德责任和审计职业工作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讲,审计职业责任是指是审计人员从事审计职业在职业道德和专职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所谓的审计职业道德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该遵守本职业所要求的道德义务。注册会计师是一个专业群体,审计也是一个专业很强的工作。对审计职业道德的规定不仅要符合一般法律委托以及民商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还要求注册会计师符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的要求。审计职业工作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实际执业中,应当遵循《审计准则》施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资料的基础上,并经过自己的专业判断,为审计委托主体出具真实,合法,公允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责任是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当事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只是将纷繁复杂的行为中的一部分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可归责的范围。在民商事法律交往活动中,主要还是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注册会计师作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一方,其进行审计工作不仅受到审计职业责任的约束,还应该受到委托协议的约束。注册会计师在违反任何一种约束,给委托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的话,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法律责任的产生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当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所承担的责任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欺诈则可能会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依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满足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所设立的条件,而当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多财务有限责任的形式。因此其责任承担的上限是受限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企业一般为上市公司或者具有巨额资产的大型企业。在进行审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成本很低,而基于违法审计却可能获得的收益却很高。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明显难以保持地位。事务所在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大量接受审计委托,因此难以保证审计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法律责任也是重要的原因。
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法律属来看,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缺乏有效的机制。一般情况下,除非被审计企业出现严重的财务问题从而披露审计报告的有失公允之外,现时法律制度中缺乏对事务所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报告的追责机制。
初夏的雨点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
一审计责任的类分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这是审计准则体现。同时《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依据不同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类分,如果从审计责任承担的质来看,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如果从审计行为所违反的法定义务来看,可以分为审计职业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笔者主张在后一种语境下适用审计责任这一概念。
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业责任
现代企业的经营与有着愈发复杂化和技术化的趋势,因此传统的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的方式已经无法有效实现其的职能。在这一背景下,就要求更为专业的组织和个人对企业的经营,作出中立而公允的评价,以给委托人作出正确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这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决定的。世界各国基本都对注册会计师的准入设置了一定的条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队伍的高素质。审计职业责任包括审计职业道德责任和审计职业工作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讲,审计职业责任是指是审计人员从事审计职业在职业道德和专职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所谓的审计职业道德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该遵守本职业所要求的道德义务。注册会计师是一个专业群体,审计也是一个专业很强的工作。对审计职业道德的规定不仅要符合一般法律委托以及民商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还要求注册会计师符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的要求。审计职业工作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实际执业中,应当遵循《审计准则》施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资料的基础上,并经过自己的专业判断,为审计委托主体出具真实,合法,公允的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责任是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当事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只是将纷繁复杂的行为中的一部分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可归责的范围。在民商事法律交往活动中,主要还是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注册会计师作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一方,其进行审计工作不仅受到审计职业责任的约束,还应该受到委托协议的约束。注册会计师在违反任何一种约束,给委托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的话,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法律责任的产生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当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所承担的责任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欺诈则可能会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依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满足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所设立的条件,而当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多财务有限责任的形式。因此其责任承担的上限是受限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企业一般为上市公司或者具有巨额资产的大型企业。在进行审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成本很低,而基于违法审计却可能获得的收益却很高。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明显难以保持地位。事务所在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大量接受审计委托,因此难以保证审计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法律责任也是重要的原因。
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法律属来看,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缺乏有效的机制。一般情况下,除非被审计企业出现严重的财务问题从而披露审计报告的有失公允之外,现时法律制度中缺乏对事务所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报告的追责机制。
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
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的会计师公会,如加拿大的CGA ,的AICPA,澳大利亚的澳洲会计师公会,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而不是中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
承诺都变成海市蜃楼
强化教学是实现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重要手段。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教学应强调其职业培训的计划、统一、协调。这一方面是出于对各级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和培训质量统一要求和同步提高的考虑,同时也是为了全国培训资源的有效利用。首先,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主要是培训合伙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其培训计划、课程、案例、师资等、均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单位统一制定、开发、制作和选聘。其次,课程开发与教学应分工进行,前者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后者由三个国家会计学院负责。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过程应强调创新意识。以保障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提高。 《指南》对CPA职业技能提出要求 体现在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智力技能、技术和功能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以及组织和企业技能五个方面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梁国基 《指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技能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以及组织和企业技能五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在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的各类职业技能。 注册会计师首先要了解职业技能的特征,才能够合理利用这些特征来获取必要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的特征主要包括: 1职业技能是针对个人能力和技巧的培养。2职业技能具有抽象。3职业技能需从实践中掌握。4职业技能的学习需要通过互动交流来实现。5)职业技能的培养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积累。6职业技能的实现受个人因素的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通过以下措施来实现注册会计师对其职业技能的获取和提高: 1通过书本提供的基本的知识技能理论,达到对该类知识技能的获得。 2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对诸如沟通和谈判技巧、语言能力、时间能力等个人技能的培养,进一步解释和补充书本所提供的基本技能理论,并且在导师指引下进行模拟练习;另外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过程中对职业技能的实际应用,可以组织相关的课堂培训,侧重于对项目、人力、组织分派任务等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这些培训课程,应该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整个职业发展的过程中,并按照其工作的进度,分阶段地安排相应的培训内容。 3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该鼓励并提供适合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讨论以及获取反馈意见的团队工作环境,以利于该方面职业技能能够通过实践的方式获取。 4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该建立一个能够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指导和协商的环境,比如为事务所内部员工安排由其上级人员充任的职业发展导师,不时为其职业技能发展提供指导意见,并树立行为榜样,鼓励员工主动观察学习这些行为榜样对待专业问题的处理方式,如沟通和谈判技巧等,使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效地不断完善个人的相关职业技能。这首先要求从事务所的高级人员队伍中培养一批具备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的精英人员,并在其行为模范作用的影响下,逐级别地培养和发展其他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 5为了能够实现上述所有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需要来自事务所的高层人员具有正确的意识和思维方式,注重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技能的培养,以便为专业会计师人员提供合理的职业环境,并积极鼓励注册会计师实现对自身职业技能的不懈学习和完善。 《指南》为注册会计师个人专业能力高低提供了衡量标准,为行业培养选拔人才提供了衡量标准,也为部门招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提供了衡量标准 《指南》明确资格前实务经历要求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胡小庆 《指南》的出台,是行业职业中又一国际趋同的重大举措。 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取得执业资格前实务经历等专业素质的综合反映。《指南》对此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规定,旨在实施行业人才战略,加强行业人才培养,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日益提高的要求,为注册会计师的培养和选拔提供衡量标准。《指南》显示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步入成熟发展期。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资格前实务经历要求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培养的意义:一、严格要求、自我培养,使之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受人尊重的注册会计师。全国每年有几十万人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但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受人尊重的注册会计师,除了五科考试合格外,还必须从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胜任能力方面严格要求、自我培养,特别注重实务经历的培养和实务经验的积累。 二、做大做强、百年老店,首要任务是培养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也有责任将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培养当作头等大事、首要任务。研究细化《指南》,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注册会计师,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学习条件,提供锻炼和发展机会,培养注册会计师吃苦耐劳、坚韧不拔的专业精神和行业意识,对取得注册会计师合格证的年轻人压担子、多鼓励。经验在实务中积累,能力在竞争中提高。 三、人才战略、培养选拔,行业协会责无旁贷。《指南》设计出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为注册会计师个人专业能力高低提供了衡量标准,为行业培养选拔人才提供了衡量标准,也为部门招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提供了衡量标准。《指南》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和奋斗志向既提出了标准,也明确了目标。行业协会的终极目标是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从专业的各个方面去培养锻炼他们,让他们有施展才华的空间,为社会经济提供专业服务。因此,以对行业负责的态度,广泛宣传、组织实施《指南》是行业者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
天若灭我我灭天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一)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
1、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2、 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3、 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4、 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5、 注册会计师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6、 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到行业自律惩戒; 7、 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8、 所在事务所是否进行了业务报备; 9、 所在事务所是否及时、足额提取了职业风险金; 10、 应该进行年检的其它内容。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1、 年龄已满70周岁; 2、 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3、 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4、 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5、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 受刑事处罚; 7、 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8、 一年内受到行业自律惩戒三次; 9、 未进行业务报备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 10、 未及时、足额提取了职业风险金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 11、 其它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编辑本段(三)注册会计师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 本人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登记表》(附表2); 2、 事务所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登记汇总表》(附表3); 3、 事务所已按规定填报了符合要求的《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汇总表》(附表4); 4、 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注册会计师证书; 6、 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证书; 7、 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正文复印件; 8、 提供出具的股东证明; 9、 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编辑本段(四)注册会计师年检时间:
每年年初另下文。 事务所根据规定,组织填写有关年检登记表,主任会计师应对各种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并加盖公章后与其它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注协。 省注协收到年检材料后由相关部室后作出注册会计师年检是否通过的决定,年检结束后下发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情况的并在省级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