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报名金额

离我远点我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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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寻找哈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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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 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一)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实际作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公司注册开始和增资过程中,尤其在银行询征和银行打入资金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下列问题需要注意:
1,资金的金额:金额首先必须对,至少不能少于应出资额
2,资金的来源:必须来自投资者本人,经常会碰到别付
3,资金的用途:必须是“投资款”,经常会碰到“业务款”、“借款”等
4,资金的比例:必须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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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心我难入

首先判断属于统计抽样还是非统计抽样。
如果判断出来属于非统计抽样,此时就需要判断什么时候运用比率法什么时候运用差额法,第一种方法是比率法,即用样本中的错报金额除以该样本中包含的账面金额占总体账面总金额的比例。例如,注册会计师选取的样本可能包含了应收账款账户账面金额的10%。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样本中发现了100元的错报,其对总体错报的最佳估计为1 000元(100元÷10%)。这种方法不需使用总体规模。比率估计法在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金额相关时最为适用,是大多数审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首选的总体推断方法。
第二种方法是差异法,即计算样本中所有项目审定金额和账面金额的平均差异,并推断至总体的全部项目。例如,注册会计师选取的非统计抽样样本为100个项目。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样本中发现的错报为200元,样本项目审定金额和账面金额的平均差异则为2元(200元÷100)。然后注册会计师可以用总体规模(本例中为5 000)乘以样本项目的平均差异2元,以估计总体的错报金额。注册会计师估计的总体错报则为10 000元(5 000×2元)。差异估计法通常更适用于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本身而不是与其金额相关的情况。
如果判断出属于统计抽样,此时需要按照已知条件进行判断,主要是结合公式本身的条件进行判断:
均值估计抽样:
样本平均值=样本的审定金额样本规模
总体的审定金额=样本平均值*总体规模
推断的总体错报=总体的审定金额-总体账面金额
差额估计抽样:
单位样本错报=(样本实际金额-样本账面金额)样本规模
推断的总体错报=单位样本错报*总体规模
比率估计抽样:
样本错报样本总金额=推断的总体错报总体总金额
比如样本账面是400,审定金额是500,总体的账面金额是5000。总体的规模是220,样本量是20。
在均值估计抽样下,样本项目的平均审定金额为50020=25,总体的推断金额为25*220=5500,推断的总体错报=5500-5000=500。
在差额估计抽样下,样本的错报是500-400=100,样本的平均错报是10020=5,总体的推断错报是5*220=1100。
另外需要注意,在样本之间差异比较大的前提下,通常不采用均值估计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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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已经累了

首先判断属于统计抽样还是非统计抽样。如果判断出来属于非统计抽样,此时就需要判断什么时候运用比率法什么时候运用差额法,第一种方法是比率法,即用样本中的错报金额除以该样本中包含的账面金额占总体账面总金额的比例。例如,注册会计师选取的样本可能包含了应收账款账户账面金额的10%。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样本中发现了100元的错报,其对总体错报的最佳估计为1 000元(100元÷10%)。这种方法不需使用总体规模。比率估计法在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金额相关时最为适用,是大多数审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首选的总体推断方法。第二种方法是差异法,即计算样本中所有项目审定金额和账面金额的平均差异,并推断至总体的全部项目。例如,注册会计师选取的非统计抽样样本为100个项目。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样本中发现的错报为200元,样本项目审定金额和账面金额的平均差异则为2元(200元÷100)。然后注册会计师可以用总体规模(本例中为5 000)乘以样本项目的平均差异2元,以估计总体的错报金额。注册会计师估计的总体错报则为10 000元(5 000×2元)。差异估计法通常更适用于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本身而不是与其金额相关的情况。如果判断出属于统计抽样,此时需要按照已知条件进行判断,主要是结合公式本身的条件进行判断:均值估计抽样:样本平均值=样本的审定金额样本规模总体的审定金额=样本平均值*总体规模推断的总体错报=总体的审定金额-总体账面金额差额估计抽样:单位样本错报=(样本实际金额-样本账面金额)样本规模推断的总体错报=单位样本错报*总体规模比率估计抽样:样本错报样本总金额=推断的总体错报总体总金额比如样本账面是400,审定金额是500,总体的账面金额是5000。总体的规模是220,样本量是20。在均值估计抽样下,样本项目的平均审定金额为50020=25,总体的推断金额为25*220=5500,推断的总体错报=5500-5000=500。在差额估计抽样下,样本的错报是500-400=100,样本的平均错报是10020=5,总体的推断错报是5*220=1100。另外需要注意,在样本之间差异比较大的前提下,通常不采用均值估计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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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配不配让我为你付出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编辑本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满足国家外汇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附录1: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2:外汇收支情况表
  附件: [编辑本段]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被审核单位)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被审核单位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
  如果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或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作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基础。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以得出恰当的审核结论,作为形成审核意见的基础。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意见旨在合理保证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真实和完整,但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核单位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提供的保证。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有关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在承接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基本情况,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国家外汇的有关法规;
  (二)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经营内容;
  (三)被审核单位外汇核算的原则和方法;
  (四)被审核单位外汇登记情况;
  (五)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
  (六)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情况;
  (七)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八条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审核范围、双方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用途、审核收费等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核单位外汇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重要原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实施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存在重大不符合编制规定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核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重要水平、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的错报风险等因素确定审核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货币资金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获取外汇开户核准文件,检查填列项目的账户类型是否符合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规定;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含预付、预收类项目,不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明细账户重新分类,外汇应付类项目账龄的划分是否正确;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境外投资和境内外汇投资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被投资单位的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检查是否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金额一致;
  (二)将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载明的出资方式、金额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填列的金额相核对;
  (三)检查本年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恰当反映在经常项目差额中;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非外汇形式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检查非外汇形式资产的本年变动情况;
  (二)检查其他相关外汇项目余额的本年增减变动及相关文件资料,确定是否存在未包含在所获取的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中的非外汇形式资产;
  (三)检查以外币计价而以结算的债权、债务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四)检查以增加、减少资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汇形式资产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结购汇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重新计算本年结购汇差额,并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应项目金额核对;
  (二)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检查未通过外汇账户核算、由银行直接办理的结购汇业务,是否已包含在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中;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汇率折算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的折算汇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施分析程序,评价汇率折算差额本年变动金额的合理。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他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本年其他资产的形成和数据来源;
  (二)如果其他资产金额较大(例如占期末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5%),应当进一步检查外汇收支情况表其他项目的真实和完整;
  (三)如经进一步检查仍无法将其他资产金额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应当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借款类项目(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借款明细余额表,并将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相应的金额和非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应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外汇借款明细余额重新分类计算,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获取外债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检查借款类项目填列金额是否完整;
  (四)对计提的借款利息实施分析程序,评价应付外汇利息本年发生额的合理,并确定其对经常项目差额的影响;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收外汇资本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外汇资本增减变动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检查外汇资本增减变动金额与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载明的金额是否相符;
  (二)检查本年是否发生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的情况;如果发生,则获取相关文件,检查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后的填列金额是否正确,同时检查资产方相应项目填列信息的一致;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如果被审核单位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重新计算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如果被审核单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相关编报有效实施测试的基础上,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实质分析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调整相关项目的本年期末数,并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内容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对于对外担保本年变动及余额,应当结合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针对对外担保实施的审计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对于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应当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对于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比率,应当根据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结果,检查填列数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核单位当局按照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获取书面声明。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形成工作记录。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考虑在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审计工作及相应审计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对审核报告分发使用的限制说明;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或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第二十七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第二十九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名称和日期;
  (二)被审核单位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检查记录和文件、询问以及实施分析程序;
  (三)审核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审核工作得出的结果,参照《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有关规定的情形,或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重大错报且已在本年作出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外汇收支情况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审核报告仅供被审核单位向国家外汇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当局签署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日期,且通常不早于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后附已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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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就是大概的学学吧

验资是注册公司的重要环节之一,所谓验资,就是将投资人的投资款打入事先开设好的验资账户,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银行询证函交至银行盖章后返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资金证明进行核实后开具验资报告。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目前,只有在省办理企业营业执照之前才要求先办理验资报告相关手续,而对在含市级以下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的公司实行认缴制度,所谓认缴制度是指注册公司可以通过事先在工商部门提交注册资金方案,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企业验资手续,认缴的时间可以由申请企业自身决定。
上面是针对出具验资报告相关流程进行了阐述,在实际办理过程中还有一样东西不能缺少,那就是携带相关材料。我们将需要携带的相关验资材料罗列了出来,供大家参考。
验资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材料:
1、 公司名称核准书(出具);
2、 公司章程;
3、 法人、各股东身份证;
4、 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务章;
5、 银行询证函及股东缴款进账单;
6、 开户许可证及股东信用机构代码证。
办理验资报告后企业收到的材料应该有:
1、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封面加有二维码,且验资报告上面的日期应该是会计师完成审核的日期;
2、验资报告上面应该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地址以及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4、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5、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注册会计师会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注册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合法且不真实;
审验单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证明。
除了以上几点注意事项,在银行打款的时候还应注重四个方面:资金金额、来源、用途和比例。金额首先不能少于应出资额度,而且必须来自投资者本人,打款用途应该是投资款,还应该按照约定好的投资比例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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