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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假设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否则,具有反稀释。
你何曾在我命中出現過
稀释每股收益又称“冲淡每股收益”,是新会计准则所引入的一个全新概念,用来评价“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以避免该指标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计算公式:
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例如:上市公司有1亿股,去年净利润1000万。每股收益1元。
今年分红方案为:10送10,就会增加股数,变为2亿股,每股收益就变为05元了,这就叫稀释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
小先森
你好。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稀释每股收益,是指潜在的普通股,对于每股收益具有的稀释作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债券,只是该债券被赋予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权利。这就是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可能被持有人要求转换为公司股权,从而使得持有人在转换时,由债权人转换为股东。由此,可转换公司债券,虽然不是公司股权,但却是一种潜在的公司股权。
所以,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并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是公司股权;而稀释每股收益需要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潜在的公司股权,即,假设尚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期初(或发行日)就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
所以,转换年数,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关系。尚未转换的,不影响基本每股收益,可能会稀释每股收益;已经转换的,直接在基本每股收益中体现,与稀释每股收益无关。
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对稀释每股收益影响的计算,遵循“假设已转换”原则,即假设可转换债券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由此,一方面,分母需增加转换的股权数,另一方面,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 – 所得税影响)。而题中提到的“用债券的现值乘以市场利率再减掉税费”,只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负债分拆确认、与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两大知识点的融合而已,其实质还是“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 – 所得税影响)”。
不伤透了好不了
稀释每股收益也可以理解为冲淡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如果认股权证平价发行,那么发行的股价就不存在稀释作用。
每股收益通常被用来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衡量普通股的获利水平以及投资风险,是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评价盈利能力、预测成长潜力、进而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一项重要的财务指标。而“稀释每股收益”正是新会计准则所引入的一个全新概念,用来评价“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以避免该指标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而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则被称为“稀释潜在普通股”。
甲公司2022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5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4元。2022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25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22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5元的价格都买该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
甲公司2022年度的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①基本每股收益=净利润500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250=4元股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假设发行的全部股数-有对价股数=250-250*54=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500调整后普通股股数(1250+25)=39元每股
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上市公司只需要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以及相应的时间权数,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即可。
当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融资时,由于转股选择权的存在,这些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于正常条件下普通债券的利率,从而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在经营业绩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提高了基本每股收益的金额。因此,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以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可以提供一个更可比、更有用的财务指标。
梦里一个你
您的问题不是很具体,我就笼统的回答了,后面的内容都适合这个问题有关的。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稀释每股收益,是指潜在的普通股,对于每股收益具有的稀释作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债券,只是该债券被赋予持有人选择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权利。这就是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可能被持有人要求转换为公司股权,从而使得持有人在转换时,由债权人转换为股东。由此,可转换公司债券,虽然不是公司股权,但却是一种潜在的公司股权。
所以,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基本每股收益并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是公司股权;而稀释每股收益需要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潜在的公司股权,即,假设尚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期初(或发行日)就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
所以,转换年数,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关系。尚未转换的,不影响基本每股收益,可能会稀释每股收益;已经转换的,直接在基本每股收益中体现,与稀释每股收益无关。
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对稀释每股收益影响的计算,遵循“假设已转换”原则,即假设可转换债券已经转换为公司股权。由此,一方面,分母需增加转换的股权数,另一方面,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_所得税影响)。而题中提到的“用债券的现值乘以市场利率再减掉税费”,只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负债分拆确认、与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两大知识点的融合而已,其实质还是“分子需增加利润中已经减去的税后利息(利息_所得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