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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了樱桃绿了芭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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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有关问题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 两名 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遵照本执行。
四、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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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烟嗓

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办理如下手续:
  1.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
  2.成立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事务所,须报经批准。
  3.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批准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
   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联合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备案;如果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管机构,应报批准。
  5.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022年7月3日] 发布《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二十三条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报或者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负责人等报备案。
  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始得开业。
  [2022年10月29日]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6.各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批准。
  7.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
  8.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注册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
  9.会计师事务所批准成立后,应当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
  10.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1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加联合各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备案,如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机构,应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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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赎我自己

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报告签字权不得代为行使,由他签字不合法。但,通常审计报告要求必须有一名签字注师是主任会计师,若主任会计师因故无法签字,则可授权其他副主任会计师签名注意,这也不属于代签,而是由副主任会计师自己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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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风千里

应办理如下手续:
1.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
2.成立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事务所,须报经批准。
3.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批准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
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联合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备案;如果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管机构,应报批准。
5.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022年7月3日] 发布《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条例》
第二十三条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报或者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负责人等报备案。
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始得开业。
[2022年10月29日]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6.各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批准。
7.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
8.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注册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
9.会计师事务所批准成立后,应当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
10.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1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加联合各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备案,如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机构,应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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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别

可以的,只要具有大专文凭,就可以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大专以上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与是不是自考没有关系,与会计资格证没有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1、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因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3、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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