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两种模式

生命的尽头是死亡开始的尽头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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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风险模型是审计风险的一种表达方式,反映审计风险的组成要素、各要素问的相互关系及其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审计风险模型要素组成
  一主要的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模型主要研究构成审计风险的要素、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目前,审计界认可的一个基本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IR此模型的特点在于从风险控制的程序上分解审计风险,并用连乘形式表明了审计风险在不同阶段的数量关系。这种审计风险模型为制度基础审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使得进一步定量评估审计风险成为可能,同时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往往也根据这个模型和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决定审计程序或审计范围。

  二审计风险模型逻辑关系剖析。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三者的内在关系,可以从定量和定两个方面加以考察:l、从定量方面看,是指审计风险可能造成各方面经济损失的一定限度的规定。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探讨审计风险问题,目的是尽可能地把审计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上。审计风险三要素的相互关系为: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x检查风险DR。根据上述公式,在既定的期望审计总风险水平上,注册会计师可以容许的最大检查风险为:最大可容许检查风险=期望审计总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其中。检查风险=分析复核风险×实质测试风险。2、从定方面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中接受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检查风险与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综合水平之间存在着反比关系,即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综合水平越高,注册会计师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反之亦然。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实质测试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的确定,应当考虑将检查风险降低到可容许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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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着毛驴走大街

注册会计师报名就快结束了,广大考生可以开始正式备考了。那考生熟悉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形式吗,上机考试对很多考生来说可能听起来感觉很轻松,但是真的是这样吗?环球网校小编推荐您: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形式之“机考介绍”。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机考答题模式,考生们一定要抽出时间体验机考,熟悉公式和符号的输入以及上机答题的作流程。许多考生模拟考试没有取得好的成绩,不是由于题目不会做,而是答题时间分配不合理,审题时间过长等各种原因造成答题速度慢,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答完所有题目。那么,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下,我们有哪些技巧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一、控制客观题时间

做客观题要避免两种倾向:一味抢时间、求速度,这样势必导致审题不严,思考不周密,从而出现不应有的失误;二是速度慢,太过谨慎,反复徘徊不敢选。我们在做客观题的过程中,要在审题仔细,注意考点设置的同时快速答题。遇到不会答的题可以先跳过,做完试卷后再整体检查时补答,切忌在一道题目上面耽误太长时间。

二、做好模考,熟悉机考作

模拟测试或者真题自我检测都是很好的强化阶段学习的方法,尤其在考试冲刺阶段,多做高质量的模拟试题,进行试卷分析,更好的调整备考方向。

三、给主观题留点时间

主观题所占分值较多,需要的答题时间也相对长一些。一方面我们要为主观题留足答题时间;另一方面要注意答题技巧,争取更多得分点。要认真审题按步骤回答每一小问,理把握答题进度,条理清晰,一定记得突出答题重点。

以上就是“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形式:机考介绍”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帮助考生顺利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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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姓李不是你想理就理

你可以先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考试,这两种考试都不是太难考,先有了从业资格,再具备会计师资格,去一般单位做会计都可以,注册会计师考试现在太难考,他要卡及格率,现在是执行“非常6+1”模式,拖得太久,不过要是考过了,可以去事务所参加审计工作,前景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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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磨冰冷

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企业形式,一是合伙制,一是有限责任制。
  两种形式各有优缺。可以看下面的文章,对你了解这个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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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探析

  对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中天勤”和“深华鹏”案件爆发后,对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之声不绝于耳,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不足一时成了这些注册会计师失职行为的罪魁祸首。中注协亦出台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广泛讨论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问题。理论界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热门问题,很多学者纷纷提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应是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针对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这些争论,即提出应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从立法上保证注册会计师组织形式的不断优化。修改意见一改以往会计师事务所只可以设立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规定,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以及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同时,提高了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有十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东;有五十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有自己的名称、办公场所和章程。

  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这些关注似乎说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提高影响重大,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才是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80%以上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制,采用普通合伙制的不足20%,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不容乐观一直是无法解决的难题,然而,这样一种现实状况是否足以说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普及是否真的是我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提高的有效途径?对此,笔者从规模限制、薪酬分配、法律责任承担等角度阐述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不足,并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比较

  目前,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倾向于认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更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组织形式,这两种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成为解决事务所执业质量不高的一剂良药。由于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只允许采用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因此,可通过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分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组织形式的优劣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缺点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该组织形式的优点是:可以通过股份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大规模事务所;此外,也减轻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而事务所大部分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在注册会计师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该组织形式很容易弱化事务所所有者的责任意识,成为注册会计师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利工具。这也正是理论界和实务属诟病有限责任制的关键所在。

  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缺点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伪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比于有限责任制,实务界认为合伙制要求事务所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这种组织形式更有利于提高会计师的职业谨慎,增强其,是一种更优的组织形式。

  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优缺点及其适用分析

  不管是有限责任制还是合伙制都只是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存在都有其合理,而且已有研究只从理论上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角度来评判二者的优劣尚不具有充分说服力。

  一普通合伙制的优缺点

  首先,根据“深口袋理论”,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向公众传递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利信号,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客户对于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和的信任,同时又能促使注册会计师尽职业谨慎和加强相互。但是这种组织形式天然地会阻碍事务所扩大规模,而当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声誉的作用将超过无限责任所起到的信号显示作用,因此,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将大打折扣;同时,当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幅度增大后,合伙制采用重大决策权由全体执业合伙人共同控制的制度安排势必影响决策效率,故国外一些大型合伙事务所日益重视引入公司的领导体制和决策程序。其次,普通合伙制一般采用的是收益分成制,这种制度不仅加强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牵制,提高了合伙人相互的激励,而且还增强了各个合伙人抗御非风险的能力,对每个合伙人而言有保险作用。其缺点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激励注册会计师主动招揽业务并承担风险‘如果收益与贡献分配不均,很容易导致合伙人矛盾激化,不符合合伙制强调“人和”的理念。

  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这一特点在我国只存在理论层面,因为我国的民事赔偿机制尚未健全。此外,我国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相关职能部门根本无法确切掌握注册会计师的财产数量,合伙制的无限责任惩罚也就无从谈起。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制环境,提起证券虚假陈诉侵权诉讼往往会成本效益比较低。一是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存在过错往往需要做专业鉴定,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审计离不开专业判断,最终导致这种鉴定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二是证明投资者受到多大损失往往也比较困难。三是证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并不容易。因此,投资者在遭到损失后,对注册会计师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权益的很少,更多的是选择默默忍受损失,注册会计师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很小。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所得进行了相关处罚规定,但这些处罚相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所得来说,常常不足以威慑注册会计师,而且行政处罚常常具有滞后。即使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能保证受害投资者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也不足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造成不利的影响。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合伙制事务所的无限连带责任只存在于理论层面,合伙制事务所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必就高于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也不是解决我国事务所执业质量不高的有效途径。相反,由于其自身固有的不足,还可能影响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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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兵长高

中国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三部分组成。  中国的审计组织体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1.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行政型体制  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国家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审计机关在国家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受哪一级国家机构领导,以及上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等。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的确立,必须与本国国情相适宜,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的独守和树立审计机关的权威,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宪法》、《审计法》规定,我国设立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设立审计机关,在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设立地方审计机关,在本级行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由此可见,我国审计机关为内设机构之一,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行政型体制:一是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人民行政领导;二是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受本级人民行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三是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隶属关系和地位有很大差别,其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立法型,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会或议会,依靠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各级机关的财政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以及国有审计、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这种模式是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建立的,将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体系的一个机构。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强,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有利于对行政部门实行有效。立法型模式在英、美等西欧、北美的发达国家以及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二是司法型。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虽不隶属于门,但拥有一定的司法权,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是国家审计现代化进程中的第二条道路,其作用和影响也很大、司法型模式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西欧大陆和南美一些国家采用、三是行政型。行政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它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保证财经政策、法令,计划、预算的正常实施。行政型审计机关地位低,具有浓厚的内部审计彩,审计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地发挥-这种模式主要以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为代表,在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国家政治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后,这些国家已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现在,世界上只有瑞典,泰国、沙特伯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行政型模式。四是型。型国家审计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只对法律负责,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型审计模式从形式上看是于“三权”之外,但是在三权分离的政治体制中,绝对的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它更偏重于服务立法部门。  我国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行政型体制,既可以保证的统一领导,又可以充分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但这种体制与立法型体制比较,较弱,而且很容易条条块块相互干扰,尤具是在和地方利益发生矛盾寸,地方审计机关就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也受到一定限制。这是我国审计机关体制上存在的重要弊端。因而,我国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应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  2.平行结构的内部审计机构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制定施行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领导体制、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在领导体制上,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又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西方,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主要有受董事会或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受本审计或总经理领导、受审计主计长的领导、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和主计长的双重领导。其中,内部审计机构受董事会或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受本审计或总经理领导这两种模式,是西方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组织的主要形式。  从当前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看,不少单位仍习惯于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之下,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这种模式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具相对较弱,对本单位或本级活动的难以开展,而是较多地对下属机构或下一层次进行。因此,必须提高内部审计的,按照《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设置多种形式的内部审计机构。一是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此种模式将内部审计置于或总经理领导之下,有利于审计当局根据审计结果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改善经营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但这种模式的内部审计较弱,而且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的位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又直接影响内部审计的权威,因此,审计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具有相当的和权威,为此,可设总审计师,总审计师为单位副职,从而可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二是受本单位权力机构领导。此种模式将内部审计置于董事会领导之下,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内部审计具有较大的,有利于内部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但审计董事会必须注意加强与审计当局的有效沟通,将审计信息及时反馈给审计层,以便于其改进工作,为此,可设审计委员会,改善单位权力机构与层在内部审计方面的沟通。  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并存的社会审计组织  目前,我国法律允许注册会计师设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的社会审计组织是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由注册会计师投资设立并承担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社会审计组织则是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社会审计组织形式除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独资、有限责任合伙制两种类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开设的,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记账、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中小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s,简称LLP,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兴起的,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人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在于,无过失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仟公司制的区别在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全部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对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20世纪2022年代率先实行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原“六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也在进行中。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近几年来,进入我国境内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英文名称中,都可以看到“LLP”这个后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只准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准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既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要求。因而应借鉴国外经验,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许注册会计师设立独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另外,《注册会计师法》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遭到社会各界的重大批评,它被认为是我国审计质量状况不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应当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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