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了注册会计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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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无非是我的凉城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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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审计准则也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P),是由民间机构(一般是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在中国,审计准则是否仅是一种民间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呢?《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可见,中国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一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二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的“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晰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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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主宰属于我的时间

理论上讲,风险评估程序是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手段,其内容是几种单项审计程序的有效组合,其目的在于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风险评估程序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必须实施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1、询问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2、分析程序;3、观察和检查。询问层和内部其他人员→分析程序→观察和检查。注意:(1)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过程中,往往将上述程序结合在一起;(2)注册会计师并非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每个方面均实施上述风险评估程序。具体作请阅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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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儿人

摘要A定义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遵循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可能。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在没有遵循审计准则的情况下而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事实。两者的共同点:审计意见不正确,尤其是没有发现存在的重大错报。两者的不同点: A原因不同:区别在于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 B责任不同:审计失败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风险一般不导致法律责任。例题:银行存款审计。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没有向银行函证但向银行函证是必要审计程序,因而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虚构大额银行存款的重大错报,从而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按规定向银行函证,但因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串通,通过银行内部人员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函证回函注册会计师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的情况下也无法识别,导致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虚构大额银行存款的重大错报,发表了无保留意见。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30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审计失败亲,您好,为您查询到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审计失败。如何判断审计失败A定义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遵循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可能。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在没有遵循审计准则的情况下而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事实。两者的共同点:审计意见不正确,尤其是没有发现存在的重大错报。两者的不同点: A原因不同:区别在于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 B责任不同:审计失败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风险一般不导致法律责任。例题:银行存款审计。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没有向银行函证但向银行函证是必要审计程序,因而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虚构大额银行存款的重大错报,从而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按规定向银行函证,但因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串通,通过银行内部人员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函证回函注册会计师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的情况下也无法识别,导致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虚构大额银行存款的重大错报,发表了无保留意见。可以推荐一个公司吗?(是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的;存在财务造假;近两年的;知网可查到相关文献,但写这个公司的文章不多)无法按照您这个要求推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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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性爱人

(1) 内部控制概念在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作用为: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实质测试是以内部控制的研究和评价为基础的,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整实质测试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以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报表重要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质;如果企业内部控制非常健全,注册会计师没有调整实质测试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以发现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内控失效而产生的重要错报,一般比、被认为普通过失或没有过失。(2) 重要概念在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中的作用是,如果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 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以发现,但因工作疏忽而未能将重大错报查出来,可以视同为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有多才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却很大,也就是说会计报表 作为一个整体可;能严重失实,但常规审计程序难以发现,一般认为 为普通过失。(3) 在下列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被认为免于承担民事责任:①注册会计师本身并无过失,即他执业时严格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保持了职业上应有的认真与谨慎;②注册会计师虽有过失,但这种过失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4) 在注册会计师存在重大过失或欺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5) 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①注册会计师本身并无过失,即他严格遵守了专业标准的要求,保持了职业上应有的认真与谨慎;②注册会计师虽有过失,但这种过失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③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自有关机关公布处罚决定日或刑事判决生效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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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梦

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审慎执业,保证执业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否则,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
  (二)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指派了不合格的助理人员去执行审计任务,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
  (三)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
  注意: 第一,经营失败不等于审计失败,但在经营失败的同时,很可能会追究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审计失败;
  第二,审计失败是注册会计师没有执行好审计准则造成的,只要存在审计失败,就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过失,有过失就有责任,因此,在发生审计失败的情况下,很可能审计风险就变为实际的损失,进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由于审计中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特别是,如果被审计单位层精心策划和掩盖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尽管完全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有时还是不能发现某些重大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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