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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病且放弃治疗
国际药师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药房法的立法模式,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代表;一类为东方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药师法立法模式,以日本、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为了充分发挥药师促进合理用药的作用,国际上普遍采取药师立法的方式来明确药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其中英国药师法律制度最早建立于1815年,目前已颁布药房、药师管理的多部法案;我国台湾地区早在1929年就颁布《药师暂行条例》,1943年修订为《药剂师法》,1979年修订为《药师法》,最近2014年7月修正。我国现行药师法则:我国现行法规涉及药师管理的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管理办法》等,虽然在相关规定中赋予了药师的处方点评权,但在现行医疗服务中的分工中,药师、医师的法律地位存在明显有异。药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社会地位不高。药师的话语权往往不够重视,不能有效进行科学合理用药指导和用药监督。如果药师的权利仅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缺少责、权、利法律层面明确界定,药师作用很难得到有效的发挥,无法达到合理监督审核医生处方的权利,造成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发生,我国药师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清清楚楚真真实实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是药皆有三分毒”,说的很对,不管是治病良药,还是稀有补药,只要你使用不当(用法、用量、用时……)都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毒害。社会在不断进步,医药科技也在不断发展,在这个阶段国家国务院的医改政策也应该与时俱进,为此,我认为此时正式启动药师法立法工作是很明智的。不论是站在科学制药、用药的立场,还是立足于我们自己的健康要求。此举的施行都是极为可取的,如果你对药师的职责所在进一步深入了解,你就不难发现国家的良苦用心了。 一下内容是我在百度文库里查阅所得,希望大家通过对这方面知识了解后,能更好的接受国务院的医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内容出自:@1,sz@224_220,ta@iphone___3_534)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执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由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及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一、主要职责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的必备文件;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 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订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执业药师对企业和部门领导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或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执业药师有责任对处方提出质疑,有查证处方的法律及职业责任;执业药师有指导患者用药的责任;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二、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热爱医药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三、知识水平熟悉《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GMP》、《GSP》等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项法规、条例和规范;掌握医药专业理论和技能,掌握现代医药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医药信息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医药知识和先进的医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准;熟悉与医药相关的综合知识;掌握一门以上医药专业外语。四、业务能力正确理解、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的重大问题能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具有独立依法执行业务的能力;善于吸取国内外经营管理经验,结合企业实际和市场变化情况,改革创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按照企业经营目标,科学地组织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对药品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督,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五、文化程度、经历与身体素质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考试或考核、认定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条件;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为了全国人民的健康用药,国务院的医改“药师立法”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相信在今后的生活中人们就会买到健康的药、安心的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