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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失去你
除大病医疗外,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只要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符合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扣除条件时,就可以向工资薪金的扣缴单位填报相关信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或者纳税人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享受扣除优惠。
终久有一点痛
法律分析: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不一定要填写,根据自愿。但一般建议如实填报,因为填了之后纳税人将会因此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就减少了。像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等支出都是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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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什么是扣除年度?答:扣除年度是实际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与填写时间并非同一概念。同时,新个人所得税制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可以在此时点之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次只采集2022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除年度应填写2022年。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有何注意事项?答:要填写此前扣缴义务人在员工基础信息采集时采集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否则,会造成个人信息与此前采集的基础信息无法对应,导致信息采集失败。为什么要提供配偶信息?答:根据政策规定,个人享受子女教育、房屋租赁、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时均涉及配偶的相关情况,有鉴于此,个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如实提供配偶情况。年度中间填写电子模板的,此前配偶情况发生过变化的如何填写?答:按照填写电子模板当时的情况填写即可。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01工资结算表中的专项扣除怎么填什么是扣除年度?答:扣除年度是实际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与填写时间并非同一概念。同时,新个人所得税制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可以在此时点之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次只采集2022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除年度应填写2022年。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有何注意事项?答:要填写此前扣缴义务人在员工基础信息采集时采集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否则,会造成个人信息与此前采集的基础信息无法对应,导致信息采集失败。为什么要提供配偶信息?答:根据政策规定,个人享受子女教育、房屋租赁、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时均涉及配偶的相关情况,有鉴于此,个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如实提供配偶情况。年度中间填写电子模板的,此前配偶情况发生过变化的如何填写?答:按照填写电子模板当时的情况填写即可。
若即若离若隐若现
临近年底,不少打工人开始关心年终奖,此外,个税的扣除也是很多人关注的重点,毕竟关系到自己税后能拿到多少工资,可以有多少钱回家过年。
2022年即将收尾,按惯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确定明年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这直接关系到个人明年到手工资的多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自2022年1月1日起,年终奖纳税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需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起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个人调整,目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还将有新调整。举例来说,此前不少声音表示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在个人所得税首页,就设置了一个名为“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的板块,市民点击进入后,就可以了解到纳税人享受到的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六类专项附加扣除。
据悉,对于明年有前述6项专项附加扣除新增项目的个人,只有在今年12月申报这些项目后,明年预缴个税时才能及时享受相应的减税额。
在申报方式上,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也可以自行申报。此外,纳税人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对2022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者在次年的3月至6月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候自行申报,享受一次性扣除。
此外,如果明年6月前婴幼儿个税扣除政策出台实施,那么纳税人可能在2022年享受这项个税扣除新政。
除了婴幼儿,不少人建议将租房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降低青年人租房成本。对此,你怎么看呢?你希望还有哪些项目可以纳入个税扣除项目呢?
脸皮不厚何以平定天下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