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是初级会计考点吗

我做不到人人爱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7055

首页> 会计> 劳动合同终止是初级会计考点吗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纣王在丑终究是皇妲纪在美终究是妖

已采纳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亡,或者被人民宣告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22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22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22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22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22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86评论

一心容一人

你好,吴芳律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被终止或解除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按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如果劳动者终止前十二个月中有一个月请假或公司放假只上班了几天班,导致当月工资很低,那么计算经济补偿时也要把这个月当成十二个月的其中一个月吗

61评论

海不会不蓝我不会不在天不会不晴我不会不来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则该合同无效。而客观情况指的是,合同终止情况的发生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不能事先预谋的。因而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的某种等级层次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观因素,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用人单位若要把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作为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只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不能将企业并购、机构外包等主观制造的重大变化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根据合同法有关原理,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其次,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根据如上分析,可得,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可以是: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如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又如劳动者因私人事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丧失某种专业资格的。如从事食品饮食类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有特别禁忌规定,将劳动者患慢性传染病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又如劳动者的工作职能就是开车,则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被销驾驶执照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

100评论

莪们苛吥苛以吥忧伤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则该合同无效。而客观情况指的是,合同终止情况的发生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不能事先预谋的。因而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的某种等级层次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观因素,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用人单位若要把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作为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只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不能将企业并购、机构外包等主观制造的重大变化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根据合同法有关原理,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其次,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根据如上分析,可得,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可以是:1、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如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又如劳动者因私人事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丧失某种专业资格的。如从事食品饮食类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有特别禁忌规定,将劳动者患慢性传染病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又如劳动者的工作职能就是开车,则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被销驾驶执照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

147评论

半度青春乱了谁华年

所谓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有关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依法归于消灭的情形。常见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又没有续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终止条件,在这些条件充分时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目的实现。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完成之时合同终止。

劳动者亡时。

劳动合同的订立目的就是劳动者以劳动换取报酬。在劳动者亡的情况下,劳动力自然消失,劳动合同也终止。

劳动者退休。

劳动者都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到一定年限之后,其体力、脑力都趋向衰退,不能再胜任繁重的劳动工作。同时,劳动者为社会做了贡献,年老后也应得到机会进行休息。所以各个国家都规定了在劳动者退休时,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消灭。

比如在用人单位破产时,其原来汀立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在因合并、分立而导致用人单位消灭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要看具体情况。

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其他情况。

比如,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出现其他情况,致使原合同不能履行时,劳动合同终止。

152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