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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延考基本给那些准备不足的考生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想要把握这次机会重新来过,考生需要做两方面准备:1、首先是按照节点做好考前防疫动作。2、其次是整理好状态,做一个科学的规划,随时应对考试。考前防疫4步走防疫要求要做好由于疫情反复,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还多了「几步」必要动作:疫苗接种与核酸检测→考前14天不出省→打印健康承诺书→考试中的防护措施。1疫苗接种与核酸检测各地医院医务人员,大多都已经接种疫苗,但是核酸检测报告需提前准备,核酸检测的时间要求,在考前 2~3 天不等。8月初,已有部分地区发布疫情防控要求。几乎所有的考区都要求考生自备核酸检测证明材料,并提倡所有考生做好疫苗接种。石家庄考点此前发布的防疫要求截图疫苗的接种与核酸检测不仅是为自己的健康负责,同时也为同考场的其他战友健康负责。以下是天津省发布的疫情防控注意事项,其他省市的防疫要求基本类似:天津考区此前发布的防疫要求截图例如,在 8 月初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中,北京考区要求所有考生持有 三日内核酸报告;陕西考区也要求考生出具 48h 核酸证明;宁夏考区则要求 14 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出具 2 日内核酸检测证明。北京考区此前发布的防疫要求截图四川省此前发布的防疫要求截图陕西省此前发布的防疫要求截图2考前 14 天不出省部分地区提到,考前 14天 禁止出省,异地考生需提前 2周 回到市内。比如上海、天津考区。异地考生们务必关注各考场要求,及时做好准备,以防错过新通知。上海此前发布的防疫须知截图3打印健康承诺书考生需自行打印当地卫生考试网发布的健康承诺书,各考区会在考前发布防疫须知,其中会提供健康承诺书供下载,及时下载并填写,在考试当天需要携带。比如石家庄:石家庄考点此前发布的防疫要求截图4考试中的防护措施在此前各考区发布的《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防疫须知》中,考生需在考试当天严格按照所在考点考试要求,考生须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及以上防护级别口罩、一次性乳胶手套参加考试,并正确佩戴。考试全过程考生需注意个人防护,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乳胶手套,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考生,须主动报告考场工作人员,由驻场医生和疫情防控人员进行初步诊断,评估可否正常进行考试。2021年的防疫措施也类似,如果考生们担心这些装备影响考场发挥,可以在平时参与模考时带好口罩和手套
语气冰冷凉透我心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儿童及时获得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爆发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适用本办法。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市,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的7周岁以下儿童。 接种单位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认证书、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注册的乡村医生,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的机构。第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等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接种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流动儿童的变动、预防接种实施管理。第四条 流动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流动儿童在暂住地居住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到暂住地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建立《儿童预防接种卡》,接受免疫服务。第六条 流动儿童建卡、建证、预防接种及管理工作由暂住地接种单位负责。接种单位为辖区内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证,提供免疫服务,填报流动儿童免疫服务报表。第七条 流动儿童迁移时,应当到原免疫服务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 对新迁入儿童,原免疫接种卡、证有效,但要在当地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完成免疫接种; 对无接种凭证的儿童,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第八条 下列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和流动儿童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发现流动儿童时,应当动员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接种单位办理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并通知辖区的接种单位。 (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或新生婴儿的落户手续时,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要动员其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查找和查询工作。 (三)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动员经营者中适龄流动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四)教育部门负责儿童入托、入学时预防接种证查验的监督管理。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五)劳动、城建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子女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督促其进行预防接种。 (六)新闻单位要宣传免疫规划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使其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第九条 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拒绝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预防接种工作应当按照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规范实施预防接种。第十条 接种单位应当定期清查辖区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发现未按要求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为其接种疫苗; 对新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预防接种证(卡);流动儿童离开暂住地时,接种单位应当将预防接种卡或接种证明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十一条 接种单位在辖区内流动人口聚集地的显要位置设置固定宣传栏开展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第十二条 对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 (二)拒绝执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卡制度的; (三)未开展流动儿童摸底调查和知识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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