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定义

谁给你权利不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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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不了你老子就火化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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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法律体例。指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即法律的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的划分,以及划分的原则和技术等。我国除少数法律分编外,大部分都是章、条、款、项的体例,也有的法不分章,只有条的排列。法的体例的选择,主要是由法律内容的多少,逻辑结构的繁简所决定的。内容较少的法律可不设章,设章的法律,一般每章应不少于五个条文;如果章下设节,一般至少应当有两节,一节里至少应当有两个条文。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小写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小写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伯数字依次表述。新审计准则体例为:引言、目标、定义、要求。具体结构包括; 总则: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范内容、本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关系定义:解释准则中包含的术语。目标: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执行该准则应实现的目标。要求:规定注册会计师为实现目标应遵守的要求。附则:说明准则的施行日期。每项准则都单设一章“目标”,明确提出注册会计师执行该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明确审计工作要求:每项准则中都单设一章“要求”,“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实现目标的规定动作,统一以“注册会计师应当”表述。整套审计准则共有586条要求。特点:(1)每一项准则都明确界定审计师执行该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与这些目标相关的义务。 (2)清晰界定要求每一项准则以单独一部分明确规定审计师为实现准则目标应达到的要求。 (3)将目标、定义、要求作为准则正文,将原准则中的解释说明内容作为“应用材料”删除准则间的重复内容强调对小企业和公共部门审计的特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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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幸福的鸡毛

一、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
制定审计准则的目标:
(1)建立执行审计业务的权威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2)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审计准则的体系
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1)审计基本准则。审计基本准则是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2)审计具体准则与审计实务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审计实务是依据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3)执业规范指南。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制定的,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具体准则、实务提供可作的指导意见。
三、审计准则的约束力
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
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
四、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全过程。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不论该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审计准则。
在特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应用审计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五、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咨询组织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报批准后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审计准则组,负责审计准则的起草工作。审计准则组成员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提供咨询服务。中方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有关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立审计准则外方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提供咨询服务。外方专家咨询组成员由境外会计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六、审计准则的制定、发布与修订程序
选定项目。审计准则组提出审计准则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组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批立项。
拟订初稿。审计准则组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询组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审计准则组修订后,向提交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及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意见。
修改定稿。审计准则组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组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
发布。批准发布审计准则。
修订。审计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修订,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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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无意落泪不相知花落彼岸花开不相见

B

1、违约,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
2、普通过失,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3、重大过失,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程序。
4、欺诈,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由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
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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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你霸气的眼哥

在国外,审计准则也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P),是由民间机构(一般是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在中国,审计准则是否仅是一种民间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呢?《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可见,中国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一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二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的“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晰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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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的孙女说你是人民币

审计准则又称审计标准,它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标准。 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
(1)审计基本准则。审计基本准则是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2)审计具体准则与审计实务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审计实务是依据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3)执业规范指南。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制定的,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具体准则、实务提供可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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