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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一束阳光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
A.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C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将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B.C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重大错报风险
C.C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消除检查风险
D.C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得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
理由:前三选项都只涉及重大错报风险或检查风险其中之一。
空庭
2022-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 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会计记录以获取审计证据。 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以及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二章 审计证据的充分和适当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和适当。 第八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审计证据的适当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和可靠。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 尽管审计证据的充分和适当相关,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第十条 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质的审计证据; (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受其来源和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审计证据的可靠: (一)从外部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在运用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的原则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大例外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与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第十三条 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信息的准确和完整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可能表明某项审计证据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详细运用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与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 认定是指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期间的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一)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二)完整: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 (三)准确: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 (四)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五)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一)存在: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 (二)权利和义务:记录的资产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记录的负债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 (三)完整: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 (四)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列报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一)发生以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二)完整: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 (三)分类和可理解: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 (四)准确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第四章 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一)风险评估程序; (二)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 (三)实质程序。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此作为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 风险评估程序本身并不足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实施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控制测试是必要的: (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支持评估结果; (二)仅实施实质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内部控制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和实施实质程序,以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记录或文件; (二)检查有形资产; (三)观察; (四)询问; (五)函证; (六)重新计算; (七)重新执行; (八)分析程序。 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或实质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单独或综合运用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 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 检查记录或文件可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可靠取决于记录或文件的来源和质。 第二十六条 检查有形资产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资产实物进行。 检查有形资产可为其存在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不一定能够为权利和义务或计价认定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 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 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并且在相关人员已知被观察时,相关人员从事活动或执行程序可能与日常的做法不同,从而影响注册会计师对真实情况的了解。 第二十八条 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知情人员对询问的答复可能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尚未获悉的信息或佐证证据,也可能提供与已获悉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询问结果考虑修改审计程序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询问本身不足以发现认定层次存在的重大错报,也不足以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九条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第三十条 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进行核对。 第三十一条 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第三十二条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 第三十三条 审计程序的质和时间可能受会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保存某些信息以供查阅,或在可获得该信息的期间执行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某些会计数据和其他信息只能以电子形式存在,或只能在某一时点或某一期间得到,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特点对审计程序的质和时间的影响。 当信息以电子形式存在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实施某些审计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别废话
一总体审计程序
按获取审计证据的目的,审计程序可以分为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程序三种,这三种审计程序称之为总体审计程序。具体包括:
风险评估程序;
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
实质程序。
二具体审计程序
按获取审计证据具体方法
检查
1检查 ----看物
2检查程序具有方向,即审计测试的“顺查”和“逆查”。
观察
1观察 ---- 看人
2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而且被观察人员的行为可能因被观察而受到影响,这也会使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受到限制。
询问
1询问 ---是一个过程。
2询问本身不足以发现认定层次存在的重大错报,也不足以测试内部运行的有效,注册会计师还应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函证
函证 ---铁杆实质程序 专门对外,不可能是控制测试。
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进行核对。重新计算可通过手工方式或电子方式进行。
重新执行
重新执行内部控制。
分析程序
高大上 得有水平,一般人做不了
三总体审计程序与具体审计程序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具体审计程序七种单独或组合起来用于总体审计程序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程序。
梨花鹫在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这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有关层指令和程序是否得到适当设计和执行的审计证据。
如果在盘点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仍将持续进行,注册会计师应通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对此设置了相应的控制程序,确保在适当的期间内对存货做出了准确记录。
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有关截止信息的复印件,有助于日后对存货移动的会计处理实施审计程序。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三、检查存货:在存货监盘过程中检查存货,虽然不一定能确定存货的所有权,但有助于确定存货的存在,以及识别过时、毁损或陈旧的存货。
四、执行抽盘:注册会计师可以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还可以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应尽可能避免让被审计单位事先了解将抽盘的存货项目。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抽盘程序发现差异时,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错误的潜在范围和重大程度,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检查范围以减少错误的发生。注册会计师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如检查盘点日后出售盘点日之前取得或购买的特定存货的文件记录),以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不能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或者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可能无法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
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况包括:一是注册会计师无法亲临现场;二是气候因素,即由于恶劣的天气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或由于恶劣的天气无法观察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另择日期实施监盘,并对间隔期内发生的交易实施审计程序。
3、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
如果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两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该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向持有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实施检查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其他审计程序可以作为函证的替代程序,也可以作为追加的审计程序。
浪村女
我也是学审计的,今天刚交了一篇论文~~不过你悬赏的分也太少了,郁闷!!!!!!要加点悬赏分啊也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证明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照每一具体审计业务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二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拟实施审计程序的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质和范围;
(六)如果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中不易得出审计结论,是否需要记录审计结论,或者记录得出结论的依据;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第九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被测试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风险的评估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四)导致对审计报告修正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和参加人员。
第十二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在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解决该矛盾或消除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并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四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载明:
(一)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执行日期;
(二)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日期。
第十五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出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间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第十七条 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一)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二)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四)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不管其变动的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作出变动的具体理由;
(三)变动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对审计工作底稿安全保管和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
(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情况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时间对审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二条 无论审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
质,注册会计师都应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保证基础数据的完整、可使用和可检索。
第二十三条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审计档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一)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二)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编制索引和对扫描复制件予以签字认可,归整到审计档案中;
(三)允许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7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被审计单位获取审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审计和审计过程的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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