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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贤
张立注册会计师违背了审计准则的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定审计收费不能存在或有收费,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两周内完成审计业务,完不成要求事务所赔款,完成了给以额外报酬,这是一种以完成时间为形式的或有收费。张立明知在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承接了该项业务。
2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张立作为承接该业务的项目经理应该亲自到现场实施审计,并指导助理的工作。张立却委派了一个没有注册会计师经验的学作为现场审计的负责人,显然违背审计准则关于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
3、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时要考虑时间、资源的限制。张立在时间、人力资源不具备的情况下,承接该业务。
4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发表审计意见要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张立仅仅对审计工作底稿稍作整理就出具了审计报告,并没有对审计证据的适当、充分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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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审计师考试网:
审计收费的组成:⑴支付方式,即注册会计师以何种方式取得收入,向谁收取费用。目前,我国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是由被审计单位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付费,即直接支付方式。⑵费用额度,即注册会计师应向审计单位收取多少费用。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实行定价模式,价格标准采取“固定价±浮动百分比”、“固定价格”、“根据资本和时间定价”等方式确定,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门会同物价部门联合制定。各地原则相同,但缺少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要求。⑶支付时间,即被审计单位何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的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的支付时间一般是在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按照我国惯例,该支付一般发生在全部审计工作完成后。⑷费用结构。本文所指的费用结构,主要是指某一客户的所付的费用占整个事务所收入的比例。在一些法律制度或行业规范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这一比例被明确规定。高于这一规定比例时,事务所将被认定为缺乏。我国将“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视作“经济利益对的损害”,但对具体的比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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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或有收费,是指收费的基础不确定。比如以审计意见类型为收费标准,出具什么样的审计意见支付不同的审计费用。
(2)或有收费形式对注册会计师的将产生严重影响,因为采用这种收费形式通常会导致注册会计师背离审计准则,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或有收费不仅对审计业务将产生严重影响,也会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因为鉴证服务本身就是对财务信息或非财务信息进行鉴定,确定这些信息的可信,或有收费将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地确定这些信息的可信。
(3)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并不是所有业务都不能采用或有收费形式收费,比如对于非鉴证服务业务,为了达到较高服务质量,可以采用或有收费形式收费。实务中,企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内部控制,如果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可以满足企业的特定需求,其收费就可以适当提高;又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企业提供特定业务咨询时,如果其咨询可以解决或很好解决企业难题,其收费就可以高一些。因此,这里可以看出,鉴证业务采用或有收费形式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注册会计师的,但非鉴证业务则可以采用这一收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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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提到的CPA是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
同时,关于会计师的收费标准,以及待遇无法准确获知,因为会计师收费是有法律依据的,没有固定的标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指导价:
一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