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注册会计师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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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还是始终回不到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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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4-24英国注册会计师责任英国注册会计师业务主要包括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两种业务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背道而驰,会引发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英国的法律规定,审计业务的重要高于非审计业务,国家会介入对业务的调整,注册会计师的在其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主体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相关。在合伙形式中,所有合伙人都是责任承担的主体;在公司制中,责任承担人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合伙中,责任承担人是有限责任合伙,但负有个人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也可能会成为责任主体。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对于委托人是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竞合,对于第三人是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但是注册会计师是在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上进行业务展开的,当注册会计师出现过错时,首先可能是委托人出现过错,其过错的分担与注册会计师的过错程度有关。当委托人的层集体舞弊到一定程度时,这个行为会被认定是委托人或第三人过错。这时如果注册会计师再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委托人或第三人应与注册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而注册会计师仅只是一般过失时,其与委托人或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我国应当学习英国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体系精神,对注册会计师、责任主体以及请求权主体进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应向有限责任合伙发展,但现阶段应采用合伙形式。请求权人除了委托人,还应当包括可预见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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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伴是长久的等待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一)民事责任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的观点。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责任承担主体


  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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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猫少女深巷独殇

①审计员必须公正和诚实地履行职责并保守公司的有关秘密;
②审计员对因失职而使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蒙受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法律构成
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法律构成要件,
第一,适格的行为主体,即承担审计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参与审计活动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组织和个人,凡参与审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审计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与助理人员等。
注册会计师对自身的审计行为及其结果负责,承担的是审计责任;一般而言,负责审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审计行为和结果负责,即审计过程应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在审计报告中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活动的结果负责,并对外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加盖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的行为及其结果负直接责任;同时,在审计报告中加盖事务所公章是主任会计师的职权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并且主任会计师承担三级复核中的最后一级复核,因此应对事务所的全部审计活动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另外,主任会计师对其签名的审计报告结论负直接责任;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及助理人员应就其相应的工作承担责任。
第二,行为主体存在过错,即行为主体的存在过错或舞弊行为;
第三,行为违法,即行为主体的过错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业务约定的规定;
第四,有损害事实,即对他方当事人已经造成了财产损失;
第五,因果关系,即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是否应由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
权责界定
(1)领导和审计工作小组。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长或主审,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合理安排和调整小组人员的工作并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因审计工作小组的不良表现而形成的审计风险承担责任;
(2)负责编制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在被审计事项发生不可预见情境时,非重大审计事项及重要影响,得有权依据审计目标调整实施计划;审计责任
(3)负责和指导审计实施前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依据调查报告编制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4)有权依据审计项目的技术程度聘请或咨询专门机构和熟练掌握一定技术领域知识的人员;
(5)负责审计证据的核查,保证审计证据的取得适当及合法,审计证据本身不存在瑕疵;
(6)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公正、真实承担责任;
(7)组织审计组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及负责审计报告的定稿,以其应有的注意力及勤勉谨慎保证所出具的审计组工作报告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瑕疵,以其应有的专业判断能力保证审计报告具有建设;
(8)对申请复议的审计决定,非本案的审计员和利害关系人,得主持审计听证会;
(9)得以组成审计委员会,就重大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议和评核;
(10)依据其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有权对审计项目的立项适时提出建议;
(11)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有权自主决定审计工作小组应采取的工作方式和技术方法的运用,并对此形成的法律后果负主要责任;
(12)对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的最终处理意见,依据审计项目的范围及影响程度,非重大事项及影响,得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助理审计员的权责界定 
助理审计员在审计工作小组中辅佐审计员开展审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制度履行职责。
形成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形成原因涉及诸多方面,但其主要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1.会计目标的多元化,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者、投资者、债权人、国家税收征管等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使得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几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以及不同阶层理解冲突的增加,必然导致审计风险。
2.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或者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加之由被审计者委托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无疑会受到被审计者的影响,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迁就、默许被审计者造假,几乎成为一种“理选择”。其次,不具备条件的国企上市及地方的不当干预,同样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3.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增加了审计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日益突出,一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审计责任问题。
4.公众期望过高,是注册会计师遭遇审计诉讼的主要原因。
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结果及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异。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自己因受不准确的会计信息误导而利益受损时,往往就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
5.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建设不完善,是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审计责任的“致命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的体制,导致了审计责任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几十万元的注册资金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因此,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想方设法“压缩”审计成本,无视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建设;另一方面为了争取客户,往往不惜降低审计质量,甚至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有限责任制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的“防火墙”。
(2)注册会计师不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没有及时拓展专业知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难以适应业务的发展需要。另外,注册会计师缺泛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不强,审计程序应付了事,甚至利用内幕谋取私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源于行业内部的原因,成为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审计责任的“致命因素 ”。
6.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条文的矛盾,导致了审计责任的复杂化。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如专向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样以犯罪的侵犯客体为线条进行分类规定,会导致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致,不平衡;强调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带来了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程序问题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所带来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问题等等。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7.无差别的审计报告制度,是目前审计风险呈扩大化趋势的主要原因。
无差别的审计报告制度,是指审计报告的行文格式与内容不区分审计目的(或者使用目的)的不同要求,千篇一律地使用统一的报告模式,并且在审计报告中不注明报告的使用目的的一项审计制度。这给委托者将审计报告用于非审计目的的用途提供了方便,也给注册会计师增加了额外的风险。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明确审计目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审计目的也有明确的约定,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目的计划并实施审计工作,审计目的不同,实施审计程序的侧重点也不同。审计报告用于约定的使用目的时是客观、适当的,但如果用于非约定的目的时,就不一定显得客观和适当,这种风险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
与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质的责任,《会计法》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
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工作目标的一致。
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2.客观基础的同一。
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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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请赐我正能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责任
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是审计责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补充、紧密相连的,法律责任一般建立在职业责任基础上,即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违反了职责,并给相关利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形成原因涉及诸多方面,但其主要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会计目标的多元化,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者、投资者、债权人、国家税收征管等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使得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几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以及不同阶层理解冲突的增加,必然导致审计风险。
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或者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加之由被审计者委托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无疑会受到被审计者的影响,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迁就、默许被审计者造假,几乎成为一种“理选择”。其次,不具备条件的国企上市及地方的不当干预,同样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增加了审计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日益突出,一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审计责任问题。
公众期望过高,是注册会计师遭遇审计诉讼的主要原因。
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结果及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异。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自己因受不准确的会计信息误导而利益受损时,往往就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
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建设不完善,是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审计责任的“致命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的体制,导致了审计责任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几十万元的注册资金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因此,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想方设法“压缩”审计成本,无视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建设;另一方面为了争取客户,往往不惜降低审计质量,甚至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有限责任制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的“防火墙”。
(2)注册会计师不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没有及时拓展专业知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难以适应业务的发展需要。另外,注册会计师缺泛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不强,审计程序应付了事,甚至利用内幕谋取私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源于行业内部的原因,成为注册会计师被追究审计责任的“致命因素 ”。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条文的矛盾,导致了审计责任的复杂化。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如专向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样以犯罪的侵犯客体为线条进行分类规定,会导致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致, 不平衡;强调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带来了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程序问题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所带来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问题等等。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无差别的审计报告制度,是目前审计风险呈扩大化趋势的主要原因。
无差别的审计报告制度,是指审计报告的行文格式与内容不区分审计目的(或者使用目的)的不同要求,千篇一律地使用统一的报告模式,并且在审计报告中不注明报告的使用目的的一项审计制度。这给委托者将审计报告用于非审计目的的用途提供了方便,也给注册会计师增加了额外的风险。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明确审计目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审计目的也有明确的约定,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目的计划并实施审计工作,审计目的不同,实施审计程序的侧重点也不同。审计报告用于约定的使用目的时是客观、适当的,但如果用于非约定的目的时,就不一定显得客观和适当,这种风险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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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抹微笑已成傷那束弧度格式化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修订版)中对此出了明确规范,其中:
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提及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并且这种提及与理解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由以上条款可以得知:
注册会计师需要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仅限于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报告或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专家工作。
在因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报告而披露专家工作的情况下,专家意见应当是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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