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股东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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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候君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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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公司是股东的。。
经营权。。公司是、总经理在经营。。

如果、总经理不是股东。。。是职业经理人。。那么就是所谓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

作为股东。。你担心经理把你的公司胡搞。。舞弊。。出错。。

作为经理。。你担心股东肯定你的工作(你创造了10%的增长,但股东认为你可能增长20%)

于是审计出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一个第三方鉴证。。理论上他于股东和被审计单位。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有这样一个鉴证。。股东会肯定经理的工作。。也能证明经理人确实在踏实工作,没有胡搞乱搞。。

详见 注册会计师 审计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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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始终不知道我多不愿微笑

验资是一项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将验资业务列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因此,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工商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公司设立验资程序及所需资料:
1、到工商行政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书。
2、 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3、凭工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书及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
4、各股东全部以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账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5、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6、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验资时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①公司名称核准书;
②公司章程;
③公司租赁合同,如果是自有房产的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④股东身份证明,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⑤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缴款单;
⑥如个人股东是以个人存折转帐缴存投资款的,则需提供个人存折;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位情况;
8、一个工作日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并到工商行政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
应答时间:2022-04-0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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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成长

证据从何而来?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就是证明股东权利的第一个重要证据。1、《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一条规定,既规定了股东出资必须真实,又规定了股东证明自己出资的证据。2、中华人国家工商行政令第22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规定》: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项。3、工商财会[2022]106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第六条 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标题。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验意见时,应当说明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五)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六)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应当包括已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验资事项说明应当包括被审验单位组建及审批情况、申请注册资本情况及出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及审批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七)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对该报告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八)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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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没有

股东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理由如下: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首先,从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具有高度的专业,不具有专业知识的股东查阅上述资料时难以看懂。其次,设立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实体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是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及相应的会计凭证了解公司真实的信息。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分析,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助于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再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股东委托专业会计人员行使知情权明确禁止。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会计法》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最高已审议并原则通过,但尚未正式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 人民经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判决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或者复制。股东可以委托人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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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我思存匪我思且

公司设立验资程序
1、到工商行政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书;
2、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3、凭工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4、各股东全部以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5、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酱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6、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验资资料;
7、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位情况;
8、一个工作日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并到工商行政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

公司验资需提供的资料

由于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审验范围等不同,所以验资需提供的资料也有差别。被审验单位应于验资前向我注册会计师咨询,注册会计师会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说明应提供的验资资料及如何取得有关资料,现将一般情况下验资需提供的资料列示如下。

一、设立验资应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帐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11、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文件;
12、与无形资产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13、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4、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5、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
16、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帐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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