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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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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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 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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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评论

没事我还好再捅几刀也可以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  第="" 1=""><职业道德守则>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E8%BF%91%E4%BA%B2%E5%B1%9E&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涉密信息 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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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这里有会计师职责,可以参考

  

  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E7%A4%BE%E4%%9A%E8%B4%A3%E4%BB%BB&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E8%BF%91%E4%BA%B2%E5%B1%9E&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E8%81%8C%E4%B8%9A%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涉密信息 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E5%88%A9%E5%AE%B3%E5%85%B3%E7%B3%BB%E4%BA%BA&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E4%BF%A1%E6%81%AF%E6%8A%AB%E9%9C%B2&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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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审计职业道德两种准则的区别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层次清晰、结构严谨、简单明朗。而我国职业道德规范比的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执行规定得较为详细,考虑更周到,更完善。例如,《指导意见》中对保密和收费与佣金的规定就多达十二条。

二我国的《基本准则》在“一般原则”中规定了、客观、公正三个基本原则,在“对客户的责任”中规定了对客户应履行的责任,在“对同行的责任”中规定了在协调与同行之间的关系时应遵守的原则,在“其他责任”中提出了维护职业形象的要求。但《基本准则》对审计职业道德概念的描述并不全面,我国在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提及“职责”和“公众利益”这两个概念。“职责”是指身为专业人员的审计人员在执行其责任时,应在各项活动中运用灵敏的专业和道德判断。“公共利益”指注册会计师应接受以服务公共利益,以公众信任为荣,证明专业技术行为方式的义务。“职责”和“公众利益”是审计作为一种职业的根本出发点,要求审计人员在职业中不仅要考虑客户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还要关注公共利益,承担应有的责任和服务于社会公众利益是审计职业存在的最终理由。

三职业行为规范不具体。的职业道德准则概念层次、行为准则层次和道德惩戒分得很清楚。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部分内容虽然体现了行为准则的要求,但并未将职业观念与行为守则加以明确区分。例如,我国把、客观、公正作为基本道德原则,仅体现在概念层次,而未具体化为行为规则,对于在执业中如何才是、客观和公正,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标准,从而在实务中并未得到适当执行。准则的不可作必然会带来理解上的偏差,甚至为某些人钻空取巧,违背职业道德制定时的本意。

四两国道德准则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的有一个第四层次道德惩戒,而中国的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道德惩戒是针对职业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所作的书面解释或说明。再考察一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审计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也没有道德裁决的内容。可见这部分内容的有无与国家社会文化有关,道德判断惩戒是判例法的形式,而英美属于判例法系国家,总是先有具体的案例判决,再把这个判决当作法加以广泛适用,象明文法律很少,不。而中国法律体系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的借鉴,但更倾向于大陆法系,先制定颁布成文的法律,再在实践中对照适用。因此,有没有道德惩戒与国家的文化传统有关,并不会对审计职业道德构成什么实质的影响。

顺便延伸下中美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大致内容,有助于消化上述讲的两者之间的区别。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道德规范简介

的职业道德规范共分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职业道德概念,包括责任、公共利益、正直、客观与、应有的谨慎及业务范围和质共六个概念。

第二层次行为守则,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行为的最低标准,强制执行。

第三层次行为守则解释,不具强制,但如有违背,须说明背离的理由。

第四层次道德裁决,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部执行委员会,针对从业人员和其他对道德规则有兴趣的人员所提出的有关行为规则问题,所作的书面解释或解答,不具有强制,但如有违背,须说明背离的理由。

我国的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简介

我国于2022年底组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来,一直致力于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标准建设和道德教育。202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职业道德守则》。2022年1月1日,经、批准同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即现在所称的《基本准则》,以代替原来的守则。2022年6月2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现在有效力的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基本准则》和《指导意见》两个,准则共包含七章,由总则、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以及负责等。指导意见中除了有对基本原则的阐述之外,还包括具体要求的详细说明,有,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见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E7%A4%BE%E4%%9A%E8%B4%A3%E4%BB%BB&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E8%BF%91%E4%BA%B2%E5%B1%9E&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E8%81%8C%E4%B8%9A%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涉密信息 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E5%88%A9%E5%AE%B3%E5%85%B3%E7%B3%BB%E4%BA%BA&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E4%BF%A1%E6%81%AF%E6%8A%AB%E9%9C%B2&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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