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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站在那看我哭有种过来
近日,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纵市场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
1宗纵市场案中,2022年6月26日(周五)14时51分至14时59分,周晨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大笔、连续申报买入“新农开发”,在涨停价大笔封单锁定“新农开发”价格。2022年6月29日(周一)9时24分至10时36分,周晨将上一交易日买入的“新农开发”股票全部卖出,获利约5万元。周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周晨违法所得约5万元,并处以约5万元罚款。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华所)在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展2022年、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中兴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聂捷慧、张学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李尊农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做得好。
哟哟切克闹
最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频频被处罚,网上也出现很多对瑞华不利的言论,导致事务所声誉受损,瑞华“爆雷”事件的影响,不少公司选择更换会计事务所,更换审计机构,推进重组、可转债事宜。这时候,瑞华忍不下去了,已经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状告,后续情况如何了?
瑞华不服对ST华泽一案的行政处罚,硬气把给告了,该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审理。ST华泽,大家应该不陌生,该股创造了A股最长连续跌停纪录。近年来,瑞华曾多次吃到和地方局开出的罚单,甚至一度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最新一例是8月27日,深圳局行对瑞华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零七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账外银行账户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关注审计证据之间存在明显异常。瑞华被没收零七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55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去年也多次被处罚,处罚金额也不少。
那这次瑞华起诉胜算几何?应该几乎没有胜算,因为一般下发处罚决定书是经过合规程序,同时经过一系列听证会之后做出的决定,基本上是行业内认可的结果。确实这么多年来,还没有中介机构状告胜诉的案例。所以这个案子审理起来有点麻烦。不过可能一般会站这边,因为人家按规矩办事,具体结果,拭目以待吧。
你和你闺蜜走了忘了我还在
430万罚款+保代终身禁入
[ 然而一张张罚单送出之际,光大证券一项募资计划也宣告“流产” ]
8·16事件对于光大证券,似乎只是麻烦的开始。刚刚缴纳了23亿元的巨额罚款,光大证券因天丰节能IPO造假事件再收罚单。
11月22日晚间,光大证券发布称,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公司在核查天丰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以及财务自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财务自查核查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拟决定:
一、对光大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并处以430万元罚款;
二、对涉案的保荐代表人李瑞瑜、水润东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未能勤勉尽责” 处罚加重
天丰节能于2022年4月12日向报送IPO申请文件,加入IPO排队大军。今年4月上旬,IPO财务专项检查工作进入抽查后的现场核查阶段,天丰节能正是在第一阶段被选入核查名单的30家拟上市公司之一 。
4月18日,派出的财务专项检查小组对天丰节能进行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虚增收入、虚增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交易未入账、报送IPO文件及财务自查报告中虚假记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而天丰节能所聘三家中介机构——光大证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亦在6月14日被立案调查,原因都是未能勤勉尽责。光大证券不仅在辅导上市阶段存在疏忽,财务自查阶段的工作也失误频频,业内普遍认为其受到这一处罚并不意外。而相关中介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目前还未公布处罚结果。
同时称,对该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
自去年以来加大了对IPO中未能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而今年对IPO在审企业的财务核查也是强度空前。10月18日,公布了被卷入万福生科造假上市的平安证券的处罚结果,由于未能勤勉履责,平安证券被处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个月,罚金7665万元;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罚款;签字保代市场禁入。且平安证券的申辩意见也被驳回。
光大证券祸不单行
自营业务酿出“8·16乌龙指”巨祸,除了23亿元的巨额罚单,光大证券四名内幕交易相关责任人员被处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期货市场禁入。与之相比,眼下投行部门收到的这张430万元的罚单似乎“尚可接受”。然而一张张罚单送出之际,光大证券一项募资计划也宣告“流产” 。
11月16日,光大证券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到期失效”的,称光大证券自取得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之后,未能在6个月的有效期内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批复已自动失效。
当前融资融券、约定购回等资本中介业务发展迅速,成为券商利润的主要发力点,其资金需求也越发饥渴。本次定向增发无果而终,可能对光大证券创新业务布局造成影响。
中信建投研究员魏涛认为,证券业创新后,净资本实力强的证券公司在类贷款业务上具有资金优势,未来在做市商交易等业务上也将领先,因此净资本规模、资金实力成为影响证券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
有观点认为,光大证券定增失败,与8·16事件后续民事赔偿压力“脱不开干系”,由于机构投资者看淡公司前景,事故频发致不确定增强,本轮定向增发最终无果而终。
202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光大证券连降七级
今年参评的家证券公司当中,获得A类评级的有38家,B类评级52家,C类6家。除了申银万国、国泰君安、银河证券、中金公司等大型券商获得AA级别评级,其中也有华福证券、国开证券等小券商获评AA级别。
变动最大的莫过于光大证券,2022年公司评级为AA,受“8·16乌龙指”事件影响,此次光大证券从AA降至C级。
自营业务“解禁”
因2022年的“8·16”乌龙指而引发的光大证券自营业务叫停终于迎来了解禁之日。光大证券7月9日晚间发布称,公司已经收到的,7月7日起解除对公司自营业务采取的限制措施,恢复受理公司新业务的申请。
光大证券显示,公司9日收到《关于解除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限制措施、恢复受理公司新业务申请的决定》。决定称,经核查验收,光大证券已基本完成整改,决定自2022年7月7日起解除对公司自营业务采取的限制措施,恢复受理公司新业务的申请。至此,光大证券长达10个月的整改工作终于尘埃落定,业务资质全面恢复。
公开信息显示,因去年的乌龙指事件曝光,光大证券受到了严厉的处罚,先是于2022年8月31日收到中国《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停止批准新业务以及责令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措施的决定》。随后,又开出了史上最严厉罚单,对光大证券等4名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暂停审批新业务,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23亿。
人与狗情与兽
以下是一个范例,仅供参考: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2022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2022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22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22年度、2022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22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2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22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层等的故意舞弊。吉林证监局审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吉林证监局的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那朵带毒刺的红玫瑰
以下是一个范例,仅供参考: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2022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2022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22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22年度、2022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22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2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22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层等的故意舞弊。吉林证监局审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吉林证监局的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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