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协会换届

怀里软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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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的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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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其会员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第三条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四川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同时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执行,制定实施各项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协会工作制度;(三)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管理;(四)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五)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六)组织实施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七)组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优化执业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九)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十)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四川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者,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会员入会须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第八条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各项活动;(四)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资料;(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遵守本会自律管理相关规定;(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五)按期缴纳会费;(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七)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及会员间的团结;(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会员管理的相关办法,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并执行。第十二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事务所已注销、被撤回设立许可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预备会员:(一)大学财经类专业二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两科以上的业务助理人员。预备会员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三)审议、批准本会发展规划;(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第十六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会员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主要事项。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十九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提出本会发展规划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五)选举本会领导成员;(六)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七)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及岗位的设置、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费收支报告;(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二十条理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相关协会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更换及罢免理事。第二十一条理事应清正廉洁、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理事职责,并充分反映会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要求。会员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会执业会员资格且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执业经验;(三)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四)近三年内本人无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不良执业记录;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没有受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操守;(六)具有一定的责任感和组织协调能力;(七)自觉履行会员义务;(八)符合换届选举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非会员理事应符合上述第(三)、(五)、(六)、(七)、(八)项之规定。第二十二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任职自动终止:(一)执业会员理事不再继续执业的或转所到省外地区执业的;(二)非执业会员理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三)本人辞去理事职务的。第二十三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罢免其理事职务:(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的;(二)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受到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的;(三)利用担任理事职务的便利为本人或本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因个人行为致使本会或本行业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的;(五)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第二十五条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第二十八条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三十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四川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一条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在部分市、地、州设立派出机构。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根据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设立注册管理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第三十四条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第八章经费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为:(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其他收入。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支出为:(一)本章程规定的行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公用经费;(四)其他合理支出。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三十八条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财务的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CICPA。第四十条本会因特殊原因需终止活动,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址设在成都市。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川省内分所。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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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乐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BICPA。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成立。本会地址设在北京。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章职 责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五)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和协助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第三章会 员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 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 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第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五)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提出申诉;(九)具有自愿入会与退会的权力。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遵守本会纪律;(四)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任务;(八)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七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第十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执行。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三)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选举本会监事会监事;(六)审议、批准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七)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八)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五)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审议通过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部门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编制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三)、(十)项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常务理事资格。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北京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三)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四)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第七章监事会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四)对本会的财务进行监督;(五)当本会领导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正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协会理事。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会秘书处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一)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主要职责;(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四)其他合理支出。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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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问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成立于1988年11月,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已拥有团体会员5000多家,个人会员13万多人,其中,执业会员约6.5万人,非执业会员7万多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并与50多个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LOGO(会徽)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创建于1918年,于1980年恢复重建。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注册会计师条例》,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和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9年底,根据国家发展社会中介机构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率先在中介服务机构中完成脱钩改制,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挂靠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脱钩改制为由执业人员发起设立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独立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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