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家没一个小强
一、事实部分(一)偷漏房产税(1)宝x社抵债房产金额核定有误,xx县水泥厂抵债房屋及机器设备涉及全辖7个信用社,其房产价值按照债权金额大小由各信用社平均所有,宝x社债权金额仅为各社总债权金额的三分之一,相应仅可得房产评估价值630万元的三分之一。此外,宝x社抵债资产入帐总金额为500多万元,以超出入帐金额的63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当。(2)联社出租房屋最终并未取得租赁收入,即为无租出租房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应由使用人代缴。况且联社的全部房屋,营业部已按房产价值统一纳税,不应按照出租收入重复缴纳房产税。(3)宝x、城关和大x信用社房屋均系抵债资产,依法不应当缴纳房产税:1、国家税收法律中没有针对抵债房屋应缴纳房产税的明确规定;2、根据房产税条例的规定,应税房屋应限于正在使用的房屋,信用社的抵债资产均闲置,并未投入使用,不属于征税对象;3、从国税发[2003]89号文来看,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上,并无抵债房产的规定,并且均以房屋登记或者交付使用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信用社抵债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尚未取得房屋产权,交付后也未投入使用,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人;5、此外,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抵债房屋作出了免税的规定,农村信用社抵债房屋与此系同一性质,应当参照执行。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抵债取得的抵债房屋不应当缴纳房产税。(二)少计其他收入联社出租给人寿保险公司的房屋,代价为保险公司代为支付门卫工资,该工资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并在其财务记录中反映,收支金额相抵后,联社并未取得分文收入,没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的后果。(三)固定资产超规模信用社的存款化股金不应当从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扣除,城关信用社固定资产比例并未超出规定。(四)私设“小金库”1、关于扣税手续费问题。根据国税发[2001]31号的规定,扣税手续费收入既可以作为单位收入,也可以作为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的所得。联社营业部开设的活期存折帐户的手续费系支付给营业网点办税人员的报酬,不计入单位收入符合国家规定,不属于所谓的“小金库”。2、关于联社财会帐户问题。该帐户系信用社人员吸收,因开户麻烦,暂时存入财会帐户,并非联社款项,此种做法只是没有严格执行帐户管理规定,并非私设“小金库”,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核实。二、法律适用问题1、对会计法条文引用不理解。处理决定中两次引用会计法第七条,该条文内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我们不知道为什么违反了此条规定?2、引用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不当,该条文针对的是偷税行为。信用社并未少缴税款,即使少缴税款,主观上也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依法不能构成偷税。引用此条文处理不当。3、《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不适用于信用社,根据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该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而不包括信用社;此外,该规定详细列举的违法行为也不包括固定资产超规模这一行为,因此不能依据此规定对信用社进行处罚。4、引用《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作为处罚依据实属不当。根据该规定第一条的'可以知道,该规定适用的时间针对于1995年5月至1995年8月;该规定适用的范围为“国有企业(包括各类公司),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事业和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协会、学会,在1993年以来私设‘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虽然国家没有明令废止该规定,因为该规定是针对具体的时期、具体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其适用具有限定性,不能作为反复适用的法律依据。监督检查能够促进信用社规范财务管理和依法合规经营,是对我们工作的促进。希望能够充分考虑我们提出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和定性,依法作出妥当的处理。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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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好处的^办理注册登记后,你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而且从你注册登记那天开始算起,达到一定的会计年限就可以参加会计职称考试的…下面引用<会计法>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24 小时。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 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 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 6 个月的,应当填 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 格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 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 日起 90 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 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 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 调出手续之日起 90 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 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 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 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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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和税法有以下不同。
会计法,是指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
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会计是权责发生制,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会计与税法制定的思想不统一,中国的会计想的太多但不够清晰,税法管的太多又没人情为了引资不惜打压本土的企业,税法是为了国家利益重点是税,但是因为没有考虑制造业的长远税负过高,逼人造假。其实充斥会计与税的所有条文中,为什么两个不能统一,事情简单化,是没有真正的思想与战略眼光,部门太多各自为已,没有真正的好的让人容易接受的思路。
会计法、税法、可以归类为经济类法律制度。按不同的标准,也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如都是成文法、普通法。
参考资料
会计法、税法.360问答[引用时间2018-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