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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终老我不负你
事项1,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审计过程中收集到的审计证据来修改原先确定的重要性,但是并不需要删除原记录的工作底稿内容。事项2,不恰当。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于审计报告日后的60天内要完成归档,审计报告日为4月18日,归档日为6月19日,超过了60天,因此不符合规定。事项3,不恰当。回函传真件也可以成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只要当初获取传真件时注册会计师确认了发件人身份、并检查了电子回函的安全环境,电子回函是可以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的。无需用原件替换传真件。另外,如果需要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只能采用修改或增加的方式,而不能删除。
难过时蹲下来抱抱自己
都不正确。原因:1.应收账款项目的存在认定具有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所以应主要采用积极式的函证,此外,消极式的函证未收到回函也不一定就说明没有问题,也可能是其他的情况,比如说对方未收到询证函或者怠于回函等情况。2.CPA通常是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实施函证,只有重大错报风险为低时,可以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为截止日,并对项目自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3.必须由CPA以企业的名义直接发送。PS:怎么一分都没有啊,这么辛苦~~~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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