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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免会奢望有人牢牢抱紧我
《初级会计实务》学习建议: 1.重视教材《初级会计实务》侧重考核考生对于基本经济业务的处理能力,相关知识点在教材中均有列示,考生对于教材内容及例题一定要熟练掌握。考生在学习时,要将自己认为的难点以及老师讲解的重点内容做好笔记,以便考前的重点复习。 2.题目练习理论还需靠实践,纸上谈兵终究只能“事倍功半”。只有多进行题目的练习,才能将理论转为自己所用,将考点一一击破,通过考试也会易如反掌。另外需要注意,初级职称考试难度不大,考生不要只追求难度,做一些超出考试大纲要求的题目,只能得不偿失。 3.制定计划制定一个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时时刻刻鞭策自己,知道自己每天的进度是多少,到考前的时候,教材、课程以及习题应该看多少做多少,不能总是看书就从第一页开始看,根本就不知道到哪一天应该学习到怎样的一个程度。 《经济法基础》学习建议: 1.紧扣教材,以教材内容为准对教材可分三步阅读:第一步通读,从头至尾认真阅读,对教材的体系、内容能大致了解;第二步细读,对具体的重要法律规定一定要细看、弄懂;第三步精读,重点章节的内容要深入理解,不能只是简单记忆规则。 2.练好基本功对于基本概念、基本法律规定必须全面熟悉把握,记牢记准,尤其是涉及法律关系中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关金额、日期、百分比等硬性规定,因为考试中50%以上的题目涉及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定。 3.善于归纳比较,学会融会贯通。本科目的学习中要记忆的内容很多,学习起来容易混淆。但是对于《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学习死记硬背要不得,同学们学习时要讲究方式方法。每个法规均有内在主线,如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以及几种结算方式应加以比较,总结出结算地域范围、结算金额、付款期限、是否可背书等方面的差别。总结方式可以是编写记忆口诀,也可以通过表格归纳,对比记忆。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每个人都具有先天的差异性和个体性,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考试的复习方法和学习经历也有所不同。有了顺利通过初级考试的前辈经验,其他考生就能知道在备考中有哪些误区需要避免,有哪些优秀经验可以借鉴,掌握初级会计考试初级会计实务和初级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学习规律和应试技巧,进行经验总结,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有很多考生,对自己信心不足,觉得自己能力不够,时间不够,精力不够。尤其是一些上班族考生、妈妈级考生、大龄考生都能找到和自己有着相同经历,相同感受的通关学习经验,找到前行的动力与榜样,积极投入备考。 总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其特有的魅力,它正在向每一个有志者招手,不管我们的学历高低,不管我们的基础如何,只要我们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运用灵活的解题技巧,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一次过关也并非难事!
无性何以言爱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税款征收措施(&&&)
具体措施:核定、调整税额;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注意1】区分税款征收方式与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方式是征税的方法,税款征收措施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手段。
【注意2】区分税款征收措施与税务行政处罚:税款征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国家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的手段,并非处罚。
(一)核定、调整应纳税额(&&)(2014年多选)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记忆提示】可以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2.核定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二)滞纳金(&&&)(11、13、14年单选)
1.计算公式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2.滞纳天数
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算尾不算头)
【链接】票据法贴现期的计算: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算头不算尾)
【注意】滞纳金与实体法纳税期限的`结合考查。
(三)纳税担保(&&)(12年多选;14年单选)
1.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链接】票据法:追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