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诶呦喂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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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政府采购中,定点采购是指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大宗印刷、会议服务以及交通工具的保险、加油和维修等项目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政府采购行为。规定定点采购的目的是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减少采购环节。目前各地都出台了相关的定点采购办法,以乐山市为例,《乐山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是乐山市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颁布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乐山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大宗印刷、会议服务以及交通工具的保险、加油和维修等项目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政府采购行为。
《乐山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6、具有履行政府定点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