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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不吭你就走了
申请司法会计资质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从事某类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从事某类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从事某类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4、司法鉴定职业法律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我国检察机、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皆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方面的资质认定工作,可以凭借专业资质证书和申请材料向上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需要本人亲自到场。
司法会计鉴定资质证明材料:
1、高级司法会计师证、高级会计师证;
2、注册会计师证以及从事五年以上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证明文件(如聘任文件、任命文件等);
3、司法会计专业及工商管理相关专业(如财务管理、会计、财税、审计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如聘任文件、任命文件等);
4、从事与司法会计鉴定相关工作(如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财务会计工作)十年以上的证明(如聘任文件、任命文件等);
5、从事特定财务会计业务(如税务、期货、证券)的专业资质证书以及从业时间证明(如聘任文件、任命文件等)。
扩展资料
申请过程应明确以下事项:
1、需要明确自己确实具备解决送检方提出的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的能力。司法会计鉴定包括财务问题鉴定和会计问题鉴定两大类。绝大部分鉴定事项涉及到财务问题的确认。
财务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具体案件中涉及的财务问题通常是某一财务领域的问题。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人虽然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但并不一定熟悉所有财务领域的问题鉴定,即不一定能够胜任本案涉及的财务问题鉴定。
比如:案件可能会涉及到期货交易损益额问题鉴定,而相当一部分司法会计专家并不熟悉期货领域问题的鉴定,这部分人就不具备解决具体案件涉及的期货交易损益额问题的鉴定能力。实践中也确实出现过司法会计鉴定人因不熟悉期货业务而做出错误鉴定意见的案例。
2、需要明确自己确实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需要回避。诉讼法律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回避情形,如果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即主动申请辞去担任本案鉴定人身份。
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比如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密切的经济伙伴关系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他关系,比如:刑事案发前对本案相关财务业务实施过审计的人员。
3、需要取得本案承办机关指派或聘请(委托)文书。由案件承办机关指派、聘请(委托)文书中写明了案由、鉴定人及鉴定事项,是证明司法会计专家为本案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程序文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会计
旅途故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一节 初次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五条 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五条 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鉴定结果是给派出所。也要给你们。当地派出的不会做也不敢什么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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