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恣意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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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入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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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会计师的一种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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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妾尊命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世界范围内财务舞弊与审计合谋案的发生,使得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治理问题成为职业界内外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但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一方面多数研究成果仍停留在对注册会计师没有恰当遵循职业道德的讨伐声中,另一方面这些研究成果并未取得广泛共识,甚至对注册会计师是否作到了诚信执业还处于相互对立的模糊判断之中。本文撇开对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职业道德或是否值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讨论,将论题转向一个更为基础、更为根本且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学术界和职业界重视和说明的问题,即“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我为什么要遵守职业道德?”。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理论上有助于搞清楚注册会计师与职业道德的内在关系,实践中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的内在主动性,从而避免空洞说教的乏力和一味强调“乱世用重典”、依靠外力强制推行的阻力。

一、引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审计期望差与道德困境

1、审计是一种减少而非消除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现实世界最大的特性是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对于社会公众的经济决策而言,直接的担忧则是决策信息的可靠性问题。受制于能力、地域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甄别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这里,作为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承担了作为第三者的中介鉴证角色。于是,信任变得重要起来。为应对不确定性和不能控制的未来,信任变成了社会公众行为的一种适应复杂商业环境的简化策略,对某人表示信任,就意味着预期被信任人会采取他所期望的行为方式,从而可以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就说,信任者借助信任卸下了无法承担的复杂性(卢曼,2005中译本,P84)。对社会公众而言,审计正是这样一种减少其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这也正是审计需求产生的社会学动因。但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经济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却决不能消除决策风险。

2、社会公众理想化的审计需求与现实制度安排下的审计有限供给导致“审计期望差”的产生,并进而使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困境之中。寄予信任,即下赌注于他人未来行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性,总是伴随着风险(Kollock,1994)。由对受托人的不信任而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职业,但作为一种减少社会公众决策风险的信任机制的审计的出现,本身又会引发一种新的风险,即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风险。作为被信任者,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按社会公众的预期来行为的承诺,若这一承诺的行为不能得到全面恰当的履行,信任风险就必然显现了。为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被赋予了一系列职业特征,以便确定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制约一名会计师的行为,以及什么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借鉴Huebner(1915)提出的专业人士所具备的特征,注册会计师核心的特征可以表述为,摈弃绝对自私的商业观和时刻牢记社会公众利益。而满足这一特征的条件和要求是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价值观。这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将自己交付给一个职业并对那个职业作出承诺的时候,他就承担了伦理责任,需要遵循一种调控从业者与客户、同事和公众关系的行为标准,还要承担这一关涉公众利益的职业的内在社会责任(杜斯卡,2005中译本,P67)。这也正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期望。

然而,现实中,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不断变化,致使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形下对职业道德的判断变得极其复杂。一方面由于审计委托关系的扭曲,使得注册会计师恰当履行职责遭遇了外部压力,另一方面从对注册会计师应该对社会公众、委托人和同事三方关系人承担道德责任的角度看,对公众负责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有时这会压倒会计师对委托人或聘用人承担的义务。处于这样一种商业环境中并受社会通用商业规则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有时并不能作到完全独立、客观、公正。事实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信条”核心的独立性本身经常表现出“相对性、概率性、风险性”的经济性质(崔宏、刘尔奎,2003),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表现低于社会公众的理想期望,于是“审计期望差”产生了。“审计期望差”的存在反过来又将注册会计师置身于一种道德困境之中:到底该采取何种行动,才是符合或更加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同时实现自己要追求的经济利益?

二、注册会计师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与规范形式

1、前道德行为判断的一般基准——普遍化原则。自古以来,哲学家和道德主义就一直表达这样的思想:伦理行为是指从较普遍的视角来看是可接受的行为(辛格,2005中译本,P11)。这样,判断将要采取的行为是不是符合道德要求,是不是道德行为,必须确认该行为不但是行为者自己接受或认可的行为,同时也应是其他人、特别是受该行为影响的其他人所认可或接受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判断行为的道德属性时应学会“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行为者想要基于道德理由去捍卫自己的行为,就不能只是强调该行为对于自己的好处,该行为者必须能够在众人面前坦陈理由,并获得众人认可。换句话说,就是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自己的利益,也要在多大程度上照顾他人的利益。按照康德的公式来表达就是,“只按着那种你同时也想望它变为普遍规则的准则而行为”。道德要求我们超越你、我、他,达至普遍法则,做出可普遍化的判断,也就是要站在不偏不倚的旁观者或理想观察者的立场。既然承认道德判断必须出自普遍的视角,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不能够仅仅因为自己的利益,其重要性就超过别人的利益。这样,虽然我有照顾自己利益的本性,一旦我们进行道德思考和判断,就要求把这种关照推广到别人的利益。如果说,即使把我与他人的立场互换,我也会接受自己做出的判断,那就意味着,我的判断是可以从普遍视角进行规定的判断,因而我的判断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判断。

2、普遍化原则下判断注册会计师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具体形式——规范或准则。为减少注册会计师个体进行前道德行为判断的困难和不同个人可能出现的判断偏差,职业团体通过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了一个前道德行为判断普遍化原则下的具体操作准绳。这里,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体现了职业界集体的智慧,代表了得到共同认可的处理方式,代表了一种解决普遍存在的判断问题的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每一项规范或准则条文要求都是个人道德意见或道德判断的替代品,而这也正是道德规范或准则存在的意义。在论述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特性时,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的报告中指出,准则的功能是指导职业会计师的判断,准则所得到的对报告问题的解决方法,应该比职业成员按他们自己的判断所能得出的解决方法更好;除了影响特许会计师的判断之外,准则存在的另一原因是减少他人做出判断的风险,通过为判断设定一个底线,准则提高了判断的平均质量。这些论述虽然是针对财务报告中的职业判断做出的,但其完全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判断。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就是注册会计师判断自己的职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的“普遍化原则”的规则化。那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如何呢?

三、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性质:为注册会计师的道德判断立法

1、一般道德、职业道德与法。以往的论述多将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作为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与法律进行对比,否认职业道德本身就是法的性质。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道德不是强制执行的,而法是强制实施的。实际上,这不仅混淆了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区别,而且也并没有厘清法与道德的区别。实际上,道德也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所谓强制,乃指人不得不放弃自己意志而服从他人意志的力量。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目的时,便构成强制(哈耶克,1997中译本,P164)。但法与道德所依据的强制力量大小不同,道德或说一般道德只具有最弱的强制性:舆论强制。而法则具有广泛的强制性:从最弱的舆论强制到最强的肉体强制。但强制依据是否得到社会或组织的认可,又分为权力与力量,那些得到认可的强制也就是权力,合法的权力。而得不到认可的强制则不再是一种权力,而只是一种力量(迪韦尔热,1987中译本,P117)。道德与法的区别根本的还在于有无这种特殊的强制,即权力。

正如王海明(2005)所说,权力是仅为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迫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强制力量。这样,从权力是仅为社会管理者所拥有的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必须性,是人们必须服从的力量;从权力是社会承认、大家同意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应该性,是人们应该服从的力量。合而言之:权力是人们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从上述的权力性质不难看出:法是权力规范,是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非权力规范,是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正处其中:一方面,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权力强制性质,职业组织或者从全体会员的授权中获得了一定的权力,或者直接受政府的委托进行行业管理而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这样职业道德就具有了必须并且应该如何作为的性质,当然这种强制性是对职业界人士而言的,对职业界外部其他人士并没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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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还停留在原地

你可以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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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片天只是少了你

(一)财务人员缺失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目前,我国多数财务人员对会计职业道德缺少必要的了解,在现实财务核算中,不能对国家新财经法规、税收政策进行学习更新,片面地认为财务工作即是简单记录、核算,工作中存在消极怠工、得过且过态度,缺少对财务工作的职业理想与敬业精神。同时,由于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缺失及外部财政、税务、物价等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助长企业财务人员不断违反职业道德,编制虚假财务报表。

(二)财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偏低

目前,我国企业财务人员学历普遍偏低,多数财务人员只拥有职业中专学历,甚至个别财务人员未取得会计职业资格证书。在日常财务核算中,缺少财经专业技术知识,特别是未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软件操作,未对会计相关准则、制度进行专研,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混乱、资产账实不符、财务报表严重失实,不但降低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同时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对企业财务人员要求。

(三)一味服从领导及追求利益促使财务人员丧失会计职业道德

目前,促使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的原因主要是领导授意与个人利益。一是多数企业为了达到偷税、上市公司为达到发行股票标准及公开年报粉饰财务报表、通过金融机构资产贷款审核,要求企业财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信息,财务人员在职业道德与领导压力之间选择前者,以保住现有工作岗位。二是财务人员自身受到外界不良信息影响,为追求物质享乐,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与法律规定,通过编制作虚假凭证、账簿和报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挪用公款,使自己慢慢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加强财务人员政治与职业道德学习,增强自我约束意识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财务人员均埋头于日常经济核算中,加之受到社会复杂舆论的影响,使财务人员迷失方向,最终走向违反财经法规的犯罪道路。因此,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财务人员思想觉悟,认真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同时,通过反面案例对财务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宣传,以增强企业财务人员法制观念,使财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当面对内外部社会各种利益诱惑时,可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会计职业尊严。

(二)加强财务人员内外部监督,提高财务人员责任感与危机感

企业应充分利用内、外部监督对规范财务核算、降低舞弊风险作用。一是建立内部审计机构。企业应在内部建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并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其可以公平、独立地开展内审业务。同时,强化各业务部门对内审工作的配合,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内部控制执行效果。二是企业应利用外部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对其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审计结果,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在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上,促使财务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同时,督促财务人员每年进行后续教育培训,不断更新财务人员业务知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以适应新时期财务管理对会计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与道德品德的要求。

(三)定期轮换财务核算岗位,降低财务人员违规行为发生机率

财务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过长将会给财务人员贪污舞弊提供土壤,也不利于企业及时发现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企业应在内部建立财务岗位轮换制度,既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又可在企业内部通过岗位交接清查形成有效的牵制,以降低个别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后不被发现的.风险。同时,岗位轮换制度可使财务人员熟练掌握各岗位专业技能,提高财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并充分调动财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助于激发财务人员创造业务工作进行新思路。

(四)建立财务人员激励制度,调动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积极性

一是严把财务人员引进关。《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若想执行到位,不但应由具备专业技能的财务人员完成,而且对财务人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事业心提出较高要求。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在选拔人才时,只将其专业、学历、上岗证作为入职前提,而忽视对财务人员品格进行审核,因此,建议企业在选用财务人员时,通过查询财政局会计人员职业质量等方式,对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政治品德进行考核。二是建立财务人员激励机制。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作为财务人员职称晋升、奖金发放的重要参考标准,对于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及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的财务人员,给予物质、精神方面的奖励,以促使其提高工作效率,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与建设,即是广大会计人员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某一个单位、某一个部门的任务,而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因此各级部门在建立健全和贯彻实施财经法规制度、会计准则时,应当体现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要把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统一起来,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养与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主要体现在道德品质方面,关键在于一个德的培养上,主要突出培养会计人员的责任心和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不仅仅表现在开展会计活动上,还存在于处理会计关系上,并且在进行的职业规划及职业观念和原则的规范上都有体现。一方面会计行业自身在职业活动中就应该积极的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同时会计人员还要体现会计行业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还应该具备职业之道和职业之德,职业品质往往体现在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态度、作风、良知、职业观念和职业责任与职业感等,不仅仅要体现崇高的职业道德,还要具备优良的职业品质。

1997年我国实施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明确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相关内容,例如在工作岗位中要爱岗并且敬业,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廉洁自律,还要在实际工作中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不仅要坚持准则、提高技能,还要在企业的实践工作中不断参与管理、强化会计核算与监督的职能,不断的保持和提高专业的胜任能力,遵守独立的审计准则。新时期,中国注册会计行业协会还会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职业公众形象,积极吸取职业道德研究的最新成果,在内容上逐步地丰富和完善职业道德准则,更加细化行业职业道德的规定,使之在操作上更加可行、更加具体、更加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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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守住的秘密就不是秘密

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中的非理性行为也越来越多。人们发现,审计案件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非完全是由于技术上或程序上的失误所造成的,注册会计师的日常行为和工作态度有时会成为问题的症结所在。 以“独立、客观、公正”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本来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守护神”和“经济警察”,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事件却不断传来。较早有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琼民源事件、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在红光实业事件中充当不作为角色,近期有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银广厦事件、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在麦科特事件中的恶劣表现,社会各界都开始以一种怀疑的眼光来审视相关会计事务所的独立性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大的信任危机,部分参与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不论是政府、媒体、社会公众,还是投资者、债权人,甚至是注册会计师自身,都对注册会计师这个行业提出了重大质疑。 作者认为,一方面,这些非理性行为的产生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密切相关;职业道德是对注册会计师的最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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