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耳软猫
回答您好,请问您是找的中介来帮你代报名吗?您好,我这边了解到的情况是:近年来,执业药师考试报名从虚假社保证明到虚假工作证明,甚至伪造高级专业技术证书,这已经是非常恶劣的行为了。有考生反映,这些造假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的背后,极有可能是“代报名”的机构在作祟!随着执业药师含金量的逐渐提高,很多人便都想要进入这个行业,其中就不乏有一些人并不满足报名条件却想要报名参加考试的,因为这种情况,便出现了这个现象:代报名!今年执业药师考试刚刚大改革,对于考生的整体能力及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往后资格审核环节中,无论对普通考生,还是免考两科的考生,都会加大审查力度!人社部现在也是在严厉打击所谓的“代报名”,为的就是净化考试风气,拒绝造假作假。在此提醒你,在报考执业药师考试时先检查自己是否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也不要走“代报名”这种捷径,否则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依照目前政策的严格程度,国家已不再允许任何作弊手段的使用!符合条件的,正常报考;不符合条件的,就再等几年,待符合条件了再报考。你的回答已回复,以上仅供参考哈!更多2条
写满告别
违法的。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行为;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医师执业证书》行为;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行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制售假药及药品采购、销售、库存管理混乱等行为;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