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16952
我姓吴我爱你爱到醒悟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