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签订合同

阳光般耀眼荧光般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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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引领全球姐征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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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通常,在签约前,注册会计师应了解以下情况:

1、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

2、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3、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

4、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5、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6、被审计单位简况

7、管理人员的经验、品行等相关方面进行全面了解

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同时也为接受委托后安排下一步的审计工作奠定前期基础

二、评价自身的胜任能力

即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自身能否胜任该委托业务进行评价。包括:评价自身执行审计的能力,特别要考虑到确定审计小组的关键成员和考虑在审计过程中向外界专家寻求协助的需要;

评价自身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独立;评价即将参加受托业务应有的谨慎或关注能力。

扩展资料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2、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4、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

5、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6、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7、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8、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9、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0、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11、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12、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13、违约责任;

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业务约定书

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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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我心脏

这里就不用原文来给你回答了,直接用通俗的文字来说1、注册会计师能不能做,即专业胜任能力够不够;2、被审计单位够不够诚信,考虑的是审计风险的问题,如果不够诚信的话,会影响注册会计师接这单业务(无论是新审计业务还是连续审计);3、双方对业务约定条款不存在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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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最高密度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的业务是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注册会计师主要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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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你不断爱你不短

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1)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5)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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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晃的青春尖叫的灵魂

甲方: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

第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第四条 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

第五条 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七条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第九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

第十条 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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