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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不断开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财务欺诈、假账丑闻被逐一披露曝光,诚实信用对会计环境应该起到什么作用呢?怎样才能使得会计领域保持诚信呢?已十分尖锐并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朱总理一言切中时弊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账”校铭,对此作了*4的诠释和代表了我们的态度。按照“爱岗敬业、诚信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重新思考当前会计诚信所面临的失信问题,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一、会计失信的危害性 (一)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会计信用则是这根经济活动链条的基石,若没有了信用,市场经济形成的各类社会与经济关系就不能顺利建立起来,并无法持久维系。如果市场主体采取不诚信的手段,大量的会计资料失真虚假,不仅将直接影响国家的财税收入,造成各项经济指标失真,而且导致国家制定的经济政策法规与实际状况的背离,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和贯彻实施,从而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导致严重的不公平竞争局面,破坏社会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损害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加剧组织、集团和部门间的信用危机。(二)侵害会计资料使用者利益随着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对客观、准确提供会计资料的要求,不仅是单位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且越来越广泛影响到相关会计资料使用者,对其及时掌握、全面了解、有效利用,将取得合法权益的保障。诸如企业的政府、投资人、股东、债权人,他们投资的动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对外所公布的有关财务信息和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和真实性,而会计不诚信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扭曲了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直接导致投资者的利益不能保障,消减其投资关注热情,最终损害国家利益。 (三)有损会计队伍自身形象少数会计人员不能够坚持准则,甚至通同作弊,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资料;有的追求利益,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律观念,会计职业道德伦丧,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部分社会中介机构违背准则,弄虚作假,充当被审单位的保护伞,做出虚假陈述,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从业人员不讲诚信,其最终结果,轻者调离会计岗位,重者将按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极大地破坏了会计队伍良好形象。 (四)危及经营主体本身生存市场是公正的。如若在没有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失诚信,搞欺,只能自酿苦果,一败涂地,昔日巨头安燃公司、世界通信的惨痛事实说明了一切。在我国,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只有8.45%的个人投资者认为可信,而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认为不完全可信。这反映出有些上市公司不惜以信用为代价,公然违背信用原则,不仅造成财务混乱,而且人为地丧失了“诚信”这一赖以生存发展的有限资源,使其步入“物择其流,适者竟存”的优胜劣汰生存法则之中,让市场逐出竞争的舞台。 二、会计失信的成因 (一)集团经济利益使然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追求利益的*5化。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日益多元化,利益取舍发生重大变化,引发了多领域道德冲突,致使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合作精神,在少数主体部门那里被扭曲,表现出不讲信用和规则,不择手段的实施损人利己的行为,进行践踏信用,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名义下变得心安理得,小集团利益占了上风,在企业利润*5化的经营目标驱使下,失去了理性,走上了唯利是图的道路,图谋攫取不义之财,做假账,编假报表,串通作弊,虚报利润,欺诈社会,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二)会计失信罚责不当尽管《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受到了一定的抑制,但总的说来产生会计虚假信息的风险仍然较低。《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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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要向法院报告其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的,就属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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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会计人员失信多方面的原因:1、屈从领导的压力,被动做假这主要是受单位负责人的不良道德影响。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对他们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有了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关系在于单位负责人的从属关系。而这种从属性又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密切相关。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一些经济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因而会计人员在领导的指使,强令下被动的做假帐,否则会使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受到很严重的损害甚至丢了饭碗,所以,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少会计人员是很难做到的。虽然也有些会计人员因缺欠职业道德而造假,但究其根源还是手握大权的幕后指使人所造成的。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这些曾号称是中国绩优股的企业,竟然统统是造假大王。这些案例从表面上看是会计人员不良职业道德的表现,其实是单位负责人意志的体现,是单位负责人不良道德的直接结果,而会计工作人员是处于被动的位置。2、政府管理部门观念和管理上存在错位和缺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出政绩,搞花架子,盲目地下达经济增长指标,或者国有企业扭亏任务,或其他任务,逼着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不得不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3、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法律意识不强因为会计人员整天跟“钱”打交道‚首先必须清正廉洁‚不为金钱所动,然而少数会计人员因为道德素质比较低,对法的意识比较淡薄,为了谋取个人的经济利益,从而做出了一些触犯法律的事情,比如挪用公款等等。4、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一)、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造成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当企业的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况且目前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又不统一,各部们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给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持,进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内部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代表着国家利益,通过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单位领导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其实这种内部审计机构,往往不能被企业真正所接纳,基本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二)、同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需要的会计管理体系还没有形成,会计规范体系也不完善,而企业又是社会各方利益的联结点:即投资者从中获取投资报酬,管理人员从中获取薪金,政府从中获取税金。在许多情况下,各方利益经常发生冲突。投资者、管理者从个人角度出发更多考虑的是企业的微观利益,政府则从全社会角度考虑的是实现本国资源最优配置的宏观利益。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会计造假的产生。而我们国家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处罚力度不大,使得违反会计法规的成本低廉且能给违法者带来巨大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助涨了造假的气焰。由于社会审计监督和会计咨询、服务体系等法律监督机制尚未完备和充分发挥作用,员常使得会计人常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然而我们应该怎样使会计人员脱离这两难的境地和尴尬的局面呢,因此,必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