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初级会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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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的知识点,大的方面,经济基础以及会计实务;小的方面,像会计概述,资产,收入 费用 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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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科目,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具体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 、车辆购置税等。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

2、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房产税:

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或4%)。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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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知识点有哪些呢?1、什么是会计?答: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管理工作。2、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什么?它包括哪几个方面?答: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的时间、空间环境所作的合理设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等。3、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哪几个方面?答: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即,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以及作为对以上原则加以修正的一般原则。4、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哪些?答:包括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5、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哪些?答: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6、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具体包括哪些?答:包括谨慎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7、什么是会计要素?它包括哪几个方面?答: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基本分类,是设定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依据,也是进行确认和计量的依据。会计要素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8、什么是资产?答: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9、资产具有哪些特点?答:资产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二,资产都是为企业所拥有的,或者即使不为企业所拥有,但也是企业所控制的;第三,资产都是企业在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中获得的。10、什么是负债?答: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11、负债具有哪些特点?答:负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负债是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引起的、企业当前所承担的义务。第二,负债将要由企业在未来某个时日加以清偿。第三,为了清偿债务,企业往往需要在将来转移资产。12、什么是所有者权益?答: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又称之为净资产。13、所有者权益具有哪些特点?答:所有者权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所有者权益不象负债那样需要偿还,除非发生减资、清算,企业不需要偿还其所有者。第二,企业清算时,负债往往优先清偿,而所有者权益只有在清偿所有的负债之后才返还给所有者。第三,所有者权益能够分享利润,而负债则不能参与利润的分配。14、什么是收入?答: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15、收入具有哪些特点?答:收入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收入是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如工商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第二,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也可能同时引起资产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第三,收入将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16、什么是费用?答: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17、费用具有哪些特点?答:费用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费用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第二,费用可以表现为资产的减少,也可能引起负债的增加,或同时表现为资产的减少和负债的增加;第三,费用将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减少。18、什么是利润?答: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为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等三个项目的总额减去所有税费之后的余额。19、银行结算方式包括哪几种?答:1)银行汇票 2)银行本票 3)商业汇票 4)支票 5)信用卡 6)汇兑 7)委托收款 8)托收承付20、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哪几种?答: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21、应收账款指什么?答: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具体说来,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22、坏帐指的是什么?答: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23、坏账损失指的是什么?答: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24、估计坏账损失有哪几种方法?答:估计坏账损失主要有三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25、什么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答: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即为当期应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提取坏账准备。26、什么是账龄分析法?答: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27、什么是销货百分比法?答:销货百分比法是根据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28、什么是预付账款?答: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的账款。29、什么是存货?答: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30、存货计价方法包括哪几种?答:1)个别计价法 2)先进先出法 3)加权平均法 4)移动平均法 5)后进后出法 6)计划成本法 7)毛利率法 8)零售价法31、什么是先进先出法?答: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32、什么是加权平均法?答:加权平均法亦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指以本月全部收货数量加月初存货量作为权数,除以本月全部收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从而确定存货的发出和库存成本。33、什么是移动平均法?答:移动平均法亦称移动加权平均法,指本次收货的成本加原有库存的成本,除以本次收货数量加原有存货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单价,并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34、常用的存货数量盘存方法主要有哪些?答:常用的存货数量盘存方法主要有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两种。35、什么是实地盘存制?答:实地盘存制也称定期盘存制,指会计期末通过对全部存货进行实地盘点,以确定期末存货的结存数量,然后分别乘以各项存货的盘存单价,计算出期末存货的总金额,记入各有关存货科目,倒轧本期已耗用或已销售存货的成本。36、什么是永续盘存制?答:永续盘存制也称账面盘存制,指对存货项目设置经常性的库存记录,即分别品名规格设置存货明细账,逐笔或逐日地登记收入发出的存货,并随时记列结存数。37、什么是短期投资?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38、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答: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39、什么是长期投资的成本法?答: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通常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2)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40、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答: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41、什么是固定资产?答: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42、固定资产有哪几种分类?答:一)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分类,可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二)按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分类,可分为使用中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和不需用固定资产。三)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分类,可分为自有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四)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类可分为七大类: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 5)未使用固定资产 6)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43、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答: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44、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几种?答:有4种,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45、什么是双倍余额递减法?答: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46、什么是年数总和法?答: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47、什么是无形资产?答: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48、无形资产的特征是什么?答:无形资产的特征是:1)没有实物形态。2)能在较长的时期内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3)持有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4)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提供未来经济效益的大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5)是企业有偿取得的。49、无形资产包括哪几种?答: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50、什么是应付票据?答:应付票据是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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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属于财产税 (比例税率)   1.两种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 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2.特殊规定:(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车船税-定额税率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使用 的车船也需要缴纳车船税,他们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1)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2)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摩托车  (5)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6)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人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货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印花税: 比例 定额税率 (行为税)  一、纳税人:   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特点: 纳税人自行完税  二、征税范围:  合同类: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 花税。  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包括各种日记账及明细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三、各比例:  1)借款合同 ‰万分之零点伍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 ‰万分之叁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 ‰(万分之伍)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 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 1‰  契税-比例税率-有幅度3-5%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是针对"承受方"征收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  6.特殊——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房屋:),为所:)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提示」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提示」只有第五种情况是从…… "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之次月" 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7% 5% 1%  一、纳税人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提示」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补、罚,并加收税收滞纳金。  「提示」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车辆购置税 -固定比例 10%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即: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等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提示」车辆购置税,只征收一次。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购车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组价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提示」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同。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需要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纳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资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转让的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提示」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由于房地产的产权未发生转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提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增值额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销售。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企业新建房地产转让扣5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旧房扣3项:评估价格;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出让金。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时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其计算过程分为5个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提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4)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  (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的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法律制度——-定额税率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三、资源税减免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四、资源税税率形式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六、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定额税率。  2.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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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应交税费1.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产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等。 2.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应交、交纳等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等,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该科目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3.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提应交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考点练习:【单选题】下列各项税费中,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是()。A.耕地占用税B.印花税C.车辆购置税D.企业所得税答案在下面不要提前偷看呦~【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了应交税费。选项AC计入相关资产成本,选项B计入税金及附加。选项ABC,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故选D。初级会计经济法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1)根本法:就是宪法,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2)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普通法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2.根据法的内容划分(1)实体法:指具体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2)程序法: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行政诉讼法等。3.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1)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2)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4.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1)公法: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2)私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法律,如民法、商法。5.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1)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2)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6.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1)一般法:指在一国领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2)特别法: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时期内或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下面还有考点呦~考点练习:【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属于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答案在下面不要提前偷看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别在于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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