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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袖轻舞
法律分析:一、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
二、严禁非法催收: 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三、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 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等民间融资活动;
四、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法套现信用卡、滥发信用卡等行为。不得为特定客户优于同等条件办理高端信用卡,提供价质不符的高端服务;
五、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泄露客户信息、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六、严禁内幕交易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七、严禁挪用资金行为: 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不得挪用所在机构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进行违规投资;
八、严禁取信贷行为: 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取、套取信贷资金。
九、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十、严禁违规兼职谋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银行业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授课、课题研究、论文评审、答辩评审、合作出书等活动;经批准到本单位直属或下辖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要求,认真践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热爱银行业工作,忠诚金融事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努力维护所在银行商业信誉,为银行业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对待客户,珍视声誉、信守承诺,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发扬银行业“三铁”精神,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通过踏实劳动实现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
第五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敬畏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坚持不碰政治底线、不越纪律红线,“一以贯之”守纪律,积极维护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现代金融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与专业技能;树立终身学习和知识创造价值的理念,及时了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动态,不断学习提高政策法规、银行业务、风险管控的水平,通过“学中干”和“干中学”锤炼品格、补充知识、增长能力。
放肆虐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 一、严禁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 二、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 三、严禁为关系人或协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 四、严禁授信人员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 五、严禁以个人或单位名义违规提供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 六、严禁违规办理非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和贴现业务。 七、严禁独自或伙同他人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 八、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 九、严禁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违反客户意愿办理业务。 十、严禁冒充或代替客户签字,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以个人名义代客保管身份证、存单、印章、U盾等重要物品。 十一、严禁违规代客理财,诱导、误导、超授权销售理财产品。 十二、严禁违规办理信用卡业务,利用信用卡套现。 十三、严禁违规查询个人征信或企业征信。 十四、严禁违规为个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或开通电子银行,违规办理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 十五、严禁复制、盗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共用业务系统用户。 十六、严禁违规管理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在视频监控下办理现金业务。 十七、严禁违规使用印章、密押,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八、严禁违规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私自留存作废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 十九、严禁在会计结算、授信审批、费用管理等方面化整为零,规避授权控制。 二十、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纸质或电子信息档案。 二十一、严禁指使、授意、强迫他人违规办理业务。 二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危害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 二十三、严禁违规操作、行为失范,损害银行业形象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严禁以散播负面信息或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十五、严禁在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中逆程序、缺程序违规操作造成案件(风险)。 二十六、严禁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案件(风险)信息。 二十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中介或合作机构返佣等方式违规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倒卖、泄露银行或客户信息。 二十九、严禁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或从事高利转贷。 三十、严禁参与涉黄、涉黑、涉恐、涉毒、涉赌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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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主要为:爱国爱行、诚实守信、依法合规、专业胜任、勤勉履职、服务为本、严守秘密;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严禁非法催收;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内幕交易行为;严禁挪用资金行为;严禁取信贷行为;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严禁违规兼职谋利。遵守岗位管理规范: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不得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或是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履行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岗位职责。遵守信贷业务规定: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三查”工作。遵守销售业务规定: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监管机构或所在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所在机构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针对特定客户非公开销售优于其他同类客户的存款产品、贷款产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