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赠品

污点少年
  • 回答数

    4

  • 浏览数

    18442

首页> 税务师> 税务师赠品

4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逆心少年

已采纳

在确定增值税时:(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2)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85评论

VIP睡孤独

按费用分摊确认收入,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费用分摊的基本程序包括:

1、确定成本对象;

2、归集共同费用;

3、选择分摊标准;

4、将共同费用分摊到成本对象中去;

5、归集——分摊——再归集——再分摊,直到最终成本计算出来。

在理论上,费用分摊可能存在一个最佳标准。有一些共同费用的分摊标准比较明确,如水电费按实际耗用量分摊;

但是,更多的共同费用没有明确的分摊标准,因为共同往往就意味着没有标准,如品牌广告费用在不同产品之间分摊,到底是按销量分摊更科学,还是按价格或市场份额进行分摊更科学。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费用分摊类似于内部税收,它是政策导向的,不同标准可能会有不同的后果,如按人员为标准可能会促使某些部门尽量少雇佣人员,此外,还可以按实际耗用量为标准、按比例为标准、按协商标准等。因此,没有绝对完美的分摊标准 。

扩展资料:

基本原则

(1)费用分摊与持续的成本降低

费用分摊应当能够促进内部形成持续的成本降低机制。

例如,在水电费分摊中,如果辅助部门用电、用水"免费",可能的后果会是什么?

(2)费用分摊应当能促进企业内部的合作

此时,要注意隔离成本分配与非隔离成本分配的问题。隔离成本分配可以使各部门各司其职,适用于各部门之间关系不紧密的情况,但是容易造成内部的不合作;非隔离成本分配会使各部门之间相互影响,它鼓励必要的合作与相互监督,但是,操作不当容易造成新的大锅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费用分摊

156评论

干掉如来我做佛

商品促销赠品的账务处理:

1、购入促销赠品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

2、无偿赠送促销赠品时: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销售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销售赠品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因此,应缴纳增值税。

赠品是指在消费者购买某一特定产品时随货免费赠赠品通常是附于商品包装内或另行包送或以很低价格出售的物品。是买家与卖家产生商业行为时,卖家附赠额外价值,即随货赠送。

71评论

云锦玉绵

税法没有规定销售赠品占销售额的多少,因为赠品视同销售,仍然要缴纳增值税。 第一种方法是赠品不开具发票,只是依据含赠品的主货物销售价格开具发票,赠品不单独确认收入。增值税税法中并没有明确随主货物销售赠送的赠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无偿赠送行为。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赠品按照公允价值比例要求单独核算后不视同销售。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赠品视同销售要求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该种财税处理方法下企业税负较重。第二种方法是对赠品销售收入按照公允价值比例的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但赠品不开具发票。此种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赠品不视同销售,而在增值税税法中由于各地的税收政策和执法环境存在差异,在部分地区不视同销售,而在部分地区视同销售。例如,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中规定,“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有一些地方,企业如果将赠品的价格在销售合同(或者协议、客户订单)中注明,并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不会要求企业对赠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具体的做法是,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注明销售主货物的合同包含价(含赠品的销售价)和赠品价格等。依据销售合同上赠品的价格和扣除赠品价格的主货物售价分别核算其收入和成本。 该种财税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税负由于受到当地税收政策和征管的影响,地区间增值税税负有所不同。第三种方法是主货物和赠品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并单独核算。各地对赠品发票开具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第7号中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大部分超市的做法是,开具发票时按照赠品的售价确定商业折扣。具体做法是将赠品价格随同主货物销售价格一同开具发票,再根据赠品的价格确定商业折扣,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中。根据商业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法规定,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一些特殊的发票中,由于受发票格式的限制无法将赠品或者商业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企业可以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具发票。例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第7号中规定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类型”栏的车辆类型后写明“(含赠品)”, 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没有随机动车销售赠品开具发票相关规定的其他地区的企业,可以将扣除赠品价格的整车销售价格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而随车捆绑销售的装潢等物品的价格在其他发票(如增值税卷筒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开具,然后依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分别核算整车和赠品的销售收入及成本。第三种方法下,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核算中,赠品都不会视同销售,故税负较低。

3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