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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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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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业是真正的永不消亡的行业。随着国家税制政策的不断改革,我国将形成更为严密的税制结构,纳税将更加精细化、严格化和规范化。在未来税收领域中,税务师将作为承接收税主体与纳税主体间必不可少的桥梁,以其专业型的服务,在维护国家税收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市场迎来快速变革和发展阶段,政府和市场对税务师人才量的需求不断增大,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税务师作为朝阳行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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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歌细听

税务师的改革一般提到最多的是注册税务师被取消,改成了税务师

把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暂时变成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

除了税务师改革成了水平考试,

还有一项改革就是税务师立法

从税收立法角度,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践和呼应,将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税务师的职业前景被更加看好。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税务师改革了吗?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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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腥猫

可以的

为大家整理了一份税务师学习资料,包括各行各业初、中、高各级税务师的学习资源,适合想提升自身能力的同学们,后面会不断汇聚更多优秀学习资源,供大家交流分享学习,需要的可以先收藏转存,有时间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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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号街道九号房间

你好。我首经贸的。首先想说,首经贸现在地位已经提升了。在北京的经济院校里也是比较有竞争力的。财政学也属于热门学科。来了应该没有问题。我们学校本科的就算是学英语的都有去国家机关,国企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因此,只要你各人有能力,将来的就业完全没有问题。我个人建议你毕业那年报考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财政部是最理想的。下面是专业介绍:目前财政系研究生设有财政、税务、资产评估和国家预算四个专业研究方向。本专业主要研究政府的经济行为以及政府经济行为和市场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研究国家财政税收改革以及税收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产权理论与制度改革等。研究的内容涉及国内外财税领域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各领域,涉及到改革中许多现实问题,如政府职能的转换,国企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文教科卫事业改革等。本专业在北京市属高校中优势明显,特色突出。本专业的特色是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既注重宏观经济理论和财政理论的研究,使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能从理论上分析和研究改革中的财政问题,又注重微观专业技能的培养,使学生能够适应未来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本专业师资力量雄厚,学术水平较高,拥有一支具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教师队伍。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11名,郝如玉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长期从事税收理论与实践研究,在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得到了经济理论界较高的评价。学科带头人赵仑教授是北京市人大代表、丰台区政协副主席,北京市财政学会常务理事,也是我校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学术造诣,在北京市有较高的威望和社会影响力。丁芸教授是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长期从事财政、税收理论研究。是我校第一届科研标兵,人事部考试中心聘任专家,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等多项科研课题。焦建国博士现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长期从事财政及预算领域理论研究,完成过多项全国及省部级科研课题,曾多次荣获全国和北京市优秀成果奖励。本专业的主要课程有:财政理论与政策研究、预算管理与改革研究、公债理论与实务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税收理论研究,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税收筹划研究、购买性支出研究、转移性支出研究、税收征管与稽查、企业价值评估与分析等。本专业培养具有坚实宏观经济理论基础和全面财税专业技能的高级复合型专门人才,就业方向主要是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从事相关管理和经济政策研究工作,也可以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经济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还可以在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性鉴证机构从事相关工作。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专业特色作用下,本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领域是十分广阔的。联系电话:83952253 8395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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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了我

一、新、旧所得税法的主要区别 新所得税法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在适用对象、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成本费用扣除的计算方法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归纳起来,主要差异如下:差异内容税法名称新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条例纳税义务人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的境内企业,纳税对象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税税率一般25%。一般33%;一般33%;照顾性税率27%、18%。预提所得税20%,对外资企业向境外支付的股利是否免税未明确。20%;对外资企业向境外支付的股利免税。不适用成本、费用税前列支发面: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一般直线法;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加速折旧不允许。一般采用直线法计算,加速折旧不允许。工资按实扣除(无限额)按实扣除(无限额)计税工资等方法(有限额)准备金不得列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有条件列支)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税前可计提应收款项3%坏帐准备金税前可计提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金捐赠支出税前可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可扣除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税前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注:因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尚未公布,以上比较中新所得税法内容均摘自《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优惠方面:免税期尚未明确生产型企业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尚未明确外商再投资可退税40—100%不适用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企业24%;经济特区、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15%;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延长3年减半;出口型企业税率减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新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 新所得税法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存在如下特点: 1.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起,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所得税法”规范,内资企业则由“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来规范,两者除了名称不同外,最大的区别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比“企业所得税条例”享受的优惠政策更多。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为了吸引外资,给外资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融入了国际大家庭,我国已经从过去的追求外资数量转变为追求外资质量,外资企业也需要按照国际惯例享受“国民待遇”。同时,内资企业由于适用的税法不同,长期与外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新所得税法的出台,意味着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的结束,使得内、外资企业有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2.降低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所得税税率为33%,绝大部分内资企业享受不到规定的优惠税率,新所得税法法定所得税税率降低为25%,明显减轻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杨崇春在首届中国(安徽)税务高峰论坛上说,根据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测算,2008年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的新税法后,与现行税法口径相比,中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约减少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可见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 3.新税法仍然具有国际竞争力 根据调查,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中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税法确定25%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中国税制仍然保持国际竞争力。 4.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 新所得税法不再划分区域,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范围等政策,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发展。 三、新所得税法给国有企业带来的影响 我国内资企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国有企业,新所得税法对国有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1.总体而言,降低税负 绝大部分国有企业一直按照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降低为25%,减轻了税负。 此外,新税法允许企业自主决定工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增加了公益性捐赠的比例,都降低了国有企业的税负。 2.高新技术企业特别优惠 新所得税法规定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改变了过去只有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15%税率的政策。 3.部分国企负面影响 新所得税法总体降低国有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对部分国企具有负面影响,受到负面影响的公司包括三类:一是目前从地区性优惠政策中受益的国有企业,比如在上海浦东、深圳和海南等地注册的一些非高科技中资企业;另一类是目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非高科技类的国有企业,例如境外中资企业在我国投资设立的企业;最后一类是10多年前在香港上市的部分首批H股公司,估计按照新税制,他们所享有的15%的税收优惠待遇有可能会被取消。 四、国有企业应对新所得税实施的策略 新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有企业应该做好准备,迎接新税法的实施。 1.高度重视新所得税法的实施 过去,部分同志认为:“国有企业交税就是国家一个口袋里的钱放到另外的一个口袋去”,其实不然。随着国企的改革、产权的多元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以及公司法人结构的不断完善,企业应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国有资产不断保值增值,合法的减少所得税支出,可以直接增加净利润,使企业增加积累,给企业持续发展创造条件。新所得税法的实施是税制的重大改革,国有企业的各级领导应该高度重视,支持企业财务人员学好、用好新所得税法。 2.认真学习新所得税法 新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正式对外公布,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于国企的每一个财务以及相关人员,都是新事务,都必须认真学习,认真研究新所得税法。 3.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合理避税 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以及项目投资时,应该进行税务筹划。企业可以设立税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利用税法规定的政策,合理避税。例如:如何在2007年中赶上末班车,享受现有税法的优惠政策(因为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一般有5年过渡期);如何利用新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企业自主决定工资、加速折旧等政策。 新所得税法的实施,结束了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不统一的“双轨制”,降低了国有企业的税负,国有企业应该利用好这次机会,合理避税、节税,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国有资产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多为国家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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