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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然错过
刘天永,山东人,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资深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刘天永律师是中国最早涉足税务行业的专业律师之一,其所任职的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税务咨询、税收规划、税案代理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刘天永律师具有十多年税务行业经验,以其专业的服务、缜密的筹划和务实的作风为客户所推崇;现担任多家跨国公司投资税务顾问,为其提供税收筹划服务,客户范围涵盖房地产、高科技、电力能源、金属矿业、金融培训、教育服务等行业。刘天永律师经常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经营报》、《21世纪经济报道》《证券日报》等十多家国内主流财经媒体采访,就热点税务问题发表专业律师意见。已出版著作:《中国转让定价实务与案例》(2009年,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2009年,法律出版社)、《轻松学会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2008年,立信会计出版社)、《轻松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立信会计出版社)《最新企业所得税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2008年,法律出版社)《企业会计准则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2009年,法律出版社)等。目录:前 言目 录第一部分 转让定价知识储备第一章 转让定价基本概念与历史发展第二章 转让定价基本原则与原理第三章 转让定价基本方法与举例第四章 可比企业与可比性分析第五章 数据库介绍第二部分 转让定价制度解析第一章 中国转让定价规定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二节 国税发 [2009]2 号文第三节 国税发 [2008]86 号文第四节 财税 [2008]121 号文第五节 国税函 [2009]37 号文第六节 国税发 [2009]82 号文第七节 国税函 [2009]188 号文第八节 国税函 [2009]363 号文第二章 OECD 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第一节 OECD 转让定价指南的作用与地位第二节 公平交易原则第三节 传统交易方法与其他方法第四节 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争议的管理方法第五节 证明文件第三部分 中国转让定价合规业务第一章 关联申报第一节 关联申报的出台背景第二节 关联申报的要求第三节 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第四节 企业如何应对关联申报第五节 关联申报存在的风险第二章 同期资料准备第一节 同期资料准备概述第二节 同期资料的结构与基本要求第三节 同期资料准备注意事项第四节 国际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目录第五节 中国规定下的建议目录第六节 某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第三章 预约定价安排第一节 预约定价安排的概述第二节 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流程第三节 预约定价执行的监控管理第四节 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势分析第五节 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操难点第六节 案例介绍第四章 成本分摊协议第一节 成本分摊协议的概述第二节 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第三节 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第四节 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流程第五节 成本分摊协议的运用第六节 案例介绍第四部分 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管理及企业应对第一章 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第一节 转让定价的调查程序说明第二节 转让定价调整程序说明第三节 跟踪管理的一般义务第二章 企业应对第一节 企业预防和应对的要点第二节 律师在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中的作用第五部分 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第一章 受控外国公司认定与管理第二章 资本弱化认定与管理第三章 一般反避税管理第六部分 反避税调查中的法律救济程序第一章 税务听证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章 税务行政诉讼第七部分 案例精选第一章 Z 市某有限公司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案例第二章 台湾富邦综合证券转让定价税务行政诉讼案第八部分 附录附录一:相关名词解释附录二:相关法律法规指引一、企业所得税法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一切要怎么去从头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违规严重会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有一种情况可以免除责任,即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存在于代开票领域。对方以开票方名义与自己交易,自己确实不知道对方假借他人名义与自己交易并提供虚开(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没有发生真实交易,明知交易对方提供的发票是第三方代开的发票,或者明知发票上的主要记载如数量、金额等与实际交易不一致,而取得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属于善意。
税法上的善意取得可以参照民法上的规定来理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发生了真实交易,即相当于民法上的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二是不知道自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发票;
三是没有明显的过错,纳税人对取得发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取得的发票属于交易对方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发票,发票上的各项记载与真实交易一致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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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方法: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当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取出口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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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在北京创立,是中国较早的税法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华税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在财税法服务领域提供一流的行政争议解决、刑事辩护、风险管理、税务筹划等法律服务,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企业家涉税刑事风险防控以及涉税刑事案件辩护是华税在国内税法服务领域具有杰出表现的核心业务,满足了客户对税法专业化、个性化、高端化法律服务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