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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成绩是可以复查,具体方式每个省份略有差异,请以当地为准,具体如下:成绩复查范围:成绩复查仅限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客观题科目除“0”分,违纪、缺考外其余查分申请不予受理。成绩复查须知:1、成绩复查只限于主观题考试成绩的复查,客观题成绩不在复查受理范围之内。2、考生需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节假日除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考试中心办公大厅提交复查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3、参照人社部部有关规定,考试成绩复查工作,由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人不能参见试卷,复查试卷只复核申请人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复查内容不涉及评分标准的掌握。4、一般对同一考试科目,成绩复查工作只受理一次。5、由于考试成绩属考生个人隐私,因此复查申请只能由本人提交,不可代办。6、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评阅试卷的,一般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者。如确因评卷、登分过程中的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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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后资格审核方式为网上审核,考生无需到现场接受审核。审核对象主要为2020年度各科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审核内容主要为考生的学历、专业、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江苏二级建造师资格后审时间:2021年1月11日至19日省直和各设区市审查机构进行第一次资格审查,2021年1月20日至2月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第二次审查。报考级别为“考全科”审查对象,审查界面中“学信网学历”栏目未显示学历学位信息的,须于2021年1月19日17:00前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业务办理”“资格复核”栏目上传身份证和学历或学位证书的扫描件,逾期未上传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审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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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资格审查根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相关要求,请考试合格人员于2021年8月25日-31日注册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接受资格审核。2、关于长三角互认注册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实施细则》,江苏、浙江和上海两省一市的二级建造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互认注册工作仅限于在示范区内(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上海市青浦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其他地区暂不执行。如需咨询注册相关事宜,请咨询当地相关注册部门。3、关于复查成绩应试人员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于成绩公布后30日内(8月18日-9月17日)向所在考区人事考试机构(省直考区向省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书面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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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二级建造师考试实行考后审核,第一次资格审查的时间是2021年1月11日至19日,也就是从今天开始,所以大立小编在这里提醒考生,及时进行资格审核,以免影响自己后期的证书领取。 一、审查对象 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人员。 二、审查时间和方式 2021年1月11日至19日省直和各设区市审查机构进行第一次资格审查,2021年1月20日至2月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第二次审查。审查方式为网上审查,审查对象无须到现场接受审查。 三、 需上传补充材料的审查对象范围 报考级别为“考全科”审查对象,审查界面中“学信网学历”栏目未显示学历学位信息的,须于2021年1月19日17:00前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 “资格复核”栏目上传身份证和学历或学位证书的扫描件,逾期未上传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审查资格。 “学信网学历”栏目未显示相关学历学位信息的原因有: (一)2002年以前获得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二)中专学历; (三)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 (四)军校成人学历; (五)党校学历; (六)其他原因导致“学信网学历”栏目未显示相关学历学位信息。 四、告知审查结果 2021年2月3日前 “审查状态”显示为“办理中”,2月4日,审查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提醒短信,审查对象应保持填报手机信号畅通并按照提示查看本人审查结果。 五、审查结果公布和公示 审查结果于2021年2月4日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网址同上)公布,请审查对象自行登录查看,2月8日至22日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专业技术专栏公示合格人员名单。 六、打印《成绩合格证明》 公示期结束4个工作日后,合格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自助打印《成绩合格证明》。 七、特别提醒 (一)审查界面中“学信网学历”栏目已显示相关学历学位信息的,审查对象无须再上传学历学位的扫描件。 (二)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审查机构将通过江苏省二级建造师历年合格人员数据进行筛查,审查对象等待审核即可。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精神,参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苏人发﹝2005﹞19号),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如需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如需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审查机构将根据省住建厅提供的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信息对上述审查对象进行筛查,审查对象等待审核即可。 (四)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培训班证书不等同于学历学位,不符合报考条件。 八、虚假承诺处理 审查对象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核,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对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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