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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殆尽
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第二章 考试第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 注册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四章 执业第二十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二)化工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四)化工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第二十二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第二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第三十二条 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一、考核认定条件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化工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1、在具有甲级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2、受聘担任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1)学历和职业年限: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2)技术业绩和资历:①担任化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化工工程中型项目5项及以上或大型项目3项以上的工程设计。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总工程师职务满7年。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之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化工优秀工程设计、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二、考核认定程序(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初审。(三)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化工专业委员会。(四)化工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四、申报时间及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化工专业委员会。(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仇家太多不方便透露名字
一、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二)具有本专业或类似专业的大专学历,从事化工设计工作满一年。(三)取得其他工程专业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化工设计工作满一年的。
薄情浪子
化工卓越工程师的培养方案探索与实践分析论文
20xx年6月,教育部出台了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简称“卓越计划”),其目的在于借鉴世界先进国家高等工程教育的成功经验,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教育模式。这表明中国高等工程教育改革的发展更加注重高等教育和行业及企业的密切合作,更加重视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工程素质及工程实践能力,强调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多种类型优秀工程师。该计划的出台,对于推进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实现、核心竞争力及综合国力的增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为我国未来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储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太原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等学府,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也是国家中部地区重点建设的5所高校之一。并于2010年被教育部列为首批卓越工程师试点高校之一,其中,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被列为首批5个试点专业之一。因此,结合“卓越计划”的要求和太原理工大学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对全面落实“卓越计划”,提高我校化工类专业本科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及工程素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阐述我校化学化工学院近年来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的重大举措及其对我校化工工程教育改革的影响。
一、学生选拔方案
我校化学工艺为国家重点学科、化学工程为山西省重点学科、化学工程与技术拥有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因此,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对学生有很大的吸引力,每年招收本科生合计4个班,将近120名基础良好的学生。
首先,新生报到后,我们就组织教师给学生讲解教育部设立化工卓越工程师计划的意义,并组织学生参观化工基础实验室,使他们对卓越工程师的培养工作及化工基础有了初步的认识;其次,让学生在自愿的情况下填写卓越工程师报名申请表,并组织笔试;笔试题由学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的教授给出,其目的在于考查学生的基本素质(包括计算机及英语水平)、思维方法、细心程度及其对化工的初步理解和认识。然后,根据笔试成绩选出前50名学生参加面试。面试工作通常分为两个部分,面试组成员由3-4名工程实践经验丰富的教授组成,面试题目侧重于考查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管理和沟通能力、就业理想、成长经历、吃苦能力、创新意识等方面,来判断学生是否具备卓越工程师的基本能力。根据面试组成员打分结果进行第二轮选拔,选出前25名学生作为化工卓越工程师的培养对象,单独编班。从2010年到2012年,每年约有25名学生组成试点班。
二、培养计划的总体构思
“卓越计划”的主要目标是:面向工业界、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优势,增强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而卓越工程师培养的质量才是高校能否培养出合格的卓越工程师的关键,也是“卓越计划”的主要目标能否实现的根本之所在。为此,立足于我校的实际情况,学院以强化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工程设计能力及工程创新能力为目标,重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将知识能力大纲落实到具体的课程和教学环节。
根据本校生源的实际情况,主要课程还是以化工工艺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课为主,增加实践环节的比例,以培养应用型工程师为主。总学时数由原来的2400降到1998。具体学时。
三、实践的办学特色
一所高校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彰显该校办学的水平,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卓越班学生的实践环节主要突出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校内相关课程的实验和设计,一方面是企业实践。本文以企业实践环节为主来阐述我校的实践办学特色。
针对本校化工工艺教师科研方向的特点及山西省作为能源大省的实际情况,学校与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国家级工程实践培训中心。为了培养卓越工程师试点班学生的实践能力,学校每学期(从第2学期到第6学期)都有针对性地安排学生去与所学课程相关的现场实习,并有教师讲解;要求学生第7学期在企业实践半年时间,做到顶岗实践。在此期间,企业负担一部分学生的实践费用,学校为学生购买相关保险。在最后一学期,学生根据所在实践企业的技术路线或企业的技改等情况提出毕业设计内容,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商定学生的毕业设计题目和工作方案,让学生在企业里完成工作,回学校进行答辩。
四、展望未来
就我校化工类卓越工程师试点班的情况来看,目前还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由于学校实行岗位考核制度,教师普遍感觉科研压力较大,很难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卓越工程师培养的教学研究及实践锻炼中去。2.卓越工程师试点班相关企业导师的聘用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仍处于摸索阶段。3.学生与企业的接触还没有得到实质性锻炼和提高,相关的安全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4.目前学生所采用的分散式实习体系需进一步摸索和探讨。针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学校应该设立针对卓越工程师培养的专职教师队伍,在岗位考核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使他们安心于卓越试点班的教学;尽早出台关于企业导师的聘用报酬方案及指导学生实践的方案;尽快和企业建立学生分散实习所涉及的学习效果考核标准、实践费用,以及人身安全等制度。
五、结论
“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是我国高等教育工作为培养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社会竞争力强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才的战略需要。根据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的特点,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人才选拔方案,科学的人才培养定位,全面的人才培养教学平台的构建,我们探索出了一条富有学校特色的化工类卓越工程师人才的培养路径,希望在今后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能供其他高校相关专业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