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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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监理工程师考试了吗?诚意整理“2018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五”,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五

【背景材料】

北京某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承接了某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为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效地进行目标控制,监理单位对项目总目标进行了分解。当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后,监理单位将建设工程目标分解到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层次。

【问题】

1、该监理单位分解该建设工程项目目标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2、建设工程目标是否要分解到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取决于哪些因素?

【参考答案】

1、该监理单位分解该建设工程项目目标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能分能合;

(2)按照工程部位分解,而不按照工种分解;

(3)区别对待,有粗有细;

(4)有可靠的数据来源;

(5)目标分解结构与组织分解结构相对应。

2、建设工程目标是否要分解到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取决于:

(1)工程进度所处的阶段;

(2)资料的详细程度;

(3)设计所达到的深度;

(4)目标控制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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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太狼舍不得姑奶奶

一、某公路施工项目,业主与某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签字日期为2009年1月1日,合同内写明的完成日期为2(某年12月30日,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影响,至某年12月30日时工程仅完成80%.   [问题]1.监理单位未能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全部监理任务,是否应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责任?为什么?  2.监理责任期应作何种理解?为什么?3.监理服务费是否维持不变?为什么?  [参考答案]1.非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拖期违约责任。因为监理单位不是合同工程的具体实施者,仅负责业主与第三方所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及监督检查义务。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与所监理的施工合同的履行紧密相关,因此由于业主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工程的施工不能按期完成时,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拖期违约的责任o  2.此时监理责任期应理解为从合同约定的开始监理业务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全部监理业务之日止。  因为合同内约定的监理业务开始和完成时间是预计的时间,以便于确定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因非监理方责任导致全部预定监理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所需增加的时间属于附加监理工作或额外监理工作,仍为监理单位必须继续完成的工作。  3.监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监理合同中有关各款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有权获得在相应延长时间内执行监理业务的额外酬金。  二、某高速公路第C合同段,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开始进场施工。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提供的取土场开始清表取土填筑路基(该合同段全为借土填方,运距1Oh),当取土场取深3m后发现下面是岩石和不能用做填土的不良土,施工单位只能另选取土场,运距增加2阳,加修便道2阳,这样造成该施工单位运输负担沉重,进度受到影响,成本费用大量增加。施工单位就此提出,在投标时业主未在标书中将此种情况预先告知施工单位。而业主则认为根据合同第11款(现场勘察)的规定,投标人已经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对于料场应有充分考虑,拒绝任何增加费用的索赔要求。  [问题]1.作为你对此有何看法?2.承包商应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参考答案]1.根据本案例所述的情况,施工单位可能会依据款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向业主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作为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意施工单位的要求。因为依据款、款的规定,应认为施工单位通过业主所提供的资料及现场考察,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并且在报价中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同时,案例中所述的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计到的。  2.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要对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研究,认真做好现场考察和调查等环节的工作,充分了解施工中可能出现和存在的风险,并在报价中体现出来,在管理中采取相应措施,从而避免和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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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忆枯萎

背景材料:   建设单位将一热电厂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某土建施工单位和某设备安装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土建施工单位又将桩基础施工分包给一专业基础工程公司。  建设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在工程延期方面,合同中约定,业主违约一天应补偿承包方5000元人民币,承包方违约一天应罚款5000元人民币。  该工程所用的桩是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共计1200根。预制桩由建设单位供应。  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规定桩基础施工应从5月10日开工至5月20日完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供应预制桩不及时,使桩基础施工在5月13日才开工;5月13日至5月18日基础工程公司的打桩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施工;5月19日至5月22日又出现了属于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无法施工。  问题:  1、在上述工期拖延中,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2、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各为多少?  3、设备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应补偿的工期和费用是多少?  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的程序如何?  参考答案:    1、对于上述工程拖期,监理工程师可做出如下的处理:  (1)从5月10日至5月13日共3天,属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拖期,应给予施工单位工期和费用的补偿。  (2)从5月13日至5月18日共6天,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由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从5月19日至5月22日共4天,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给予顺延。  2、应予以补偿的具体数额为:  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3+4=7(天)。  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费用补偿这3×5000-6×5000=-15000(元),即应扣款万元。  3、设备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因为设备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它与土建施工单位无合同关系。  设备安装单位应获工期补偿3+6+4=13(天)。应获费用补偿为13×5000=65000(元)  4、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方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5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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