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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1.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2.局部应用系统、移动式
(1)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②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③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2)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②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⑨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④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油罐固定式系统
(1)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油罐确定。
(2)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3)设置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当设置中倍数泡沫枪时,其数量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3)固定顶油罐与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与管道布置,当中倍数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享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
隔夜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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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1.全淹没系统
(1)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②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③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④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 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⑤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它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⑥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2)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
②当用于扑救8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③高倍数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下表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当超过1min时,应从下表的规定中扣除超出的时间。
(3)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 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对于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2.局部应用系统
(1)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
(2)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①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②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
③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④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8类火灾时,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4)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②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③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m2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④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⑤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⑥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3.移动式系统
(1)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2)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辅助全淹没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中增加5%~10%。
②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贮存量不宜小于。
③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贮存大于2t的泡沫液。
(3)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发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4)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泡沫发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5)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能立即运送到所有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泡沫发生装置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并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6)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动式泡沫发生装置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能足以供给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的泡沫发生装置。
(7)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8)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以及耐受一般不当使用的要求。
沉与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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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1.固定顶储罐
(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面积计算。
(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
表的规定。
注:a.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b.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②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5 ℃的非水溶性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2s的非水溶性液体,液下喷射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③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2.外浮顶储罐
(1)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2)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
②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
③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置排水孔,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1m2环形面积280m2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3.内浮顶储罐
(1)钢制隔舱式单盘与双盘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2)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其高度不应小于。
(3)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4)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min·m2)。
(5)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规范要求的倍。
(6)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其他场所
(1)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③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③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
④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当保护设有围堰的烃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3)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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