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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寂陌
问:工程审计是做什么的传统的工程审计是对工程的结算价格是否正确合规进行审查评价,而目前工程审计已经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审查、监督、控制与评价。1.从项目建设阶段上可分为:决策阶段审计、设计阶段审计、建设阶段审计和后评价审计(每个阶段又可以分为很多环节的审计,如建设阶段可能有招标审计、预算审计、合同审计、采购审计、施工审计、结算审计、决算审计等等);2、从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可分为:工期审计、投资审计、质量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等;3.从工程性质可分为:建筑工程审计、安装工程审计、市政工程审计、信息工程审计等等;4.从审计形式可分为,送达审计、就地审计以及两者相结合;5.从审计介入点可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以及全过程审计、建设期审计,还有同步跟踪审计等等。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只是时光它不懂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冷若冰霜透彻心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二章 审计计划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同级审计机关。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的,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第三章 审计方式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审计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直接审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也可以采取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被授权的审计机关不得再将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审计。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二)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与委托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直接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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