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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名再美总是备注取代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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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军奋战在无人的爱场上
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冷却距离
可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的一些要求》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
简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发布与实施,为注册会计师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提供了具体规范。本文拟介绍一册会计师在各业务阶段需遵循的一些具体要求。
一、初步业务活动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活动前应当认真实施初步业务活动的各项程序,以确定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了解申报企业的主要股东、关键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项目组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
这里需要着重考虑的是,注册会计师与项目组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不属于会计范畴,注册会计师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因素一般了解不多或者根本就不了解,因而,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或能否聘请到合适的专家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注册会计师完全不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列示是否恰当等专业问题就可能难以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导致最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不符合《指引》的要求,从而形成审计风险。
二、制订总体审计策略
注册会计师在制订总体审计策略时,应当充分关注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业务的特殊,即该审计业务涉及较多的科学技术因素,并且申报企业层存在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以降低税负的主观动机。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确定重要水平时,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分别确定不同的重要水平,且二者均应低于相应财务报表审计的重要水平。在审计资源的安排上,应当安排较熟悉该企业经营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与其他专业人员从事专项审计业务。由此可见,虽然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在编制过程中较财务报表简单,但因其特殊,仍需花费较多的审计成本,注册会计师不应以降低收费为手段承接业务,否则会导致无法承担必要的审计成本而产生审计风险。
三、具体审计计划
(一)风险评估程序
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比,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业务显得较为简单,但注册会计师不应因此而忽略了风险评估。
申报企业层可能存在为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以降低税负的主观动机,对这一可能导致层舞弊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充分关注。如集团母公司为了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将子公司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其自身的申报明细表。所以,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申报企业的行业特征、产品(服务)的技术变化等情况,判断申报的研究项目或产品(服务)是否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符;了解、识别关联方以分析是否可能产生研究开发项目在不同的单位开发而开发费用集中在某一单位支出等各种异常情况;了解研究开发人员的组成,以分析研究开发费用中有关工资与委托开发费用的分类是否正确;了解投资活动,以分析有关测试仪器与设备、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应当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恰当评估申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还应关注研究开发项目特别复杂、研究开发活动牵涉到多个部门或企业等J清况。注册会计师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应当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对一般规模的企业主要以实质细节测试为主。在实施细节测试时,所油取的样本量应当大于财务报表审计时确定的样本量,以降低检查风险。而对大型企业,或者涉及多个年度或多个部门的复杂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实施控制测试程序。
在实施实质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
记载于不同的会计科目,且不同会计科目之间又不存在对申报明细表而言的勾稽关系。其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研究开发人员工资支出的完整认定是否存在错报。如果研究开发人员不是专职从事研究开发项目或从事多个研究开发项目,针对如何确定其列报总额,如何在不同研究开发项目中分配等需要获取层提供的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并依据其规定实施测试。
研究开发固定资产折旧的真实、完整认定是否存在错报。如列报的固定资产是否为研究开发项目所需、非专门为研究开发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以何种标准计算,是否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等问题需要获取层的相关规定与原始记录,据此进行测试与判断。
大额直接投入的准确认定是否存在错报,例如是否存在采用“移花接木”的方法虚增支出的现象。
跨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截止认定是否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申报企业内部对研究开发项目的规定,包括阶段研究成果的确认、预算规定等,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故意将部分费用集中计入某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等现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完整、截止认定是否存在错报。如该类的款项是否已经收回,特别是临近年末的大额是否真正实现,而不是仅签一个合同或仅发出产品等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入集中计入某一年度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现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列报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准确认定是否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企业申报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产品(服务)能够归属于国家鼓励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领域的识别标志(包括专利注册号、产品成分与技术指标等)是否清晰,以判断是否存在虚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情形。
作者单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本文转自《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年第1期
你的心呢哪去了
在国外,审计准则也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P),是由民间机构(一般是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在中国,审计准则是否仅是一种民间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呢?《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可见,中国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一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二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的“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晰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男人没B爱装B女人没J爱搞基
审计报告的作用决定了它的重要,其作用有:
(1)鉴证作用。注册会计师是以超然第三者的身份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是否合法、公允和一致发表自己的意见,这种客观意见得到及其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客观上起到了鉴证作用。
(2)保护作用。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同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以提高或者降低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信赖程度,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以及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证明作用。注册会计师通过签发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或表明)审计工作的完成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发表审计意见,发表的意见是否客观和真实,同时通过审计报告还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履行情况。
标准措辞是为了不产生歧义,以免误导使用审计报告的人,且措辞不严谨容易被人抓住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