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分享模式的会计处理

幸福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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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服务业务会计核算采用“经营租赁会计模式”,会更加简单、直观、便捷,可以真实、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把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管理水平落到实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服务业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目前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直到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才登陆中国。

“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质是节能服务企业向用能单位提供一种减少能源使用成本的节能管理模式,该模式的实施主体以盈利为目的。节能服务企业通过与业主签署节能服务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能单位提供系列节能服务,最终以分享节能效果的形式获得投资回报。

节能服务是以资产使用中能源消耗的降低为目标的经济活动,它有别于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应税服务业。它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有清晰赢利模式的专业化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的市场容量非常广阔,从事这一行业的企业也越来越多。面对这一新型的`业务,节能企业怎样才能使资产管理、收益计算等做到准确、可靠,成为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

节能服务业务会计核算的现状分析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的时间较短且属于一种新生业务,所以在理论研究和会计实务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按照“存货模式”进行核算:节能服务企业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节能设备应作为存货核算。

第二,按照“服务特许权(BOT)模式”进行核算:一些节能企业提供的节能服务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的过程,节能服务业务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虽存在差异但只是形式上的,不影响对交易经济实质的判断进而相同的会计处理。

第三,按照“租赁模式”进行核算:节能服务依赖于特定资产(节能设备及依附于该设备的专有技术等),且授予用能单位对该资产使用的控制权,所以符合IFRS体系下的IFRIC4《确定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所规定的判断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成份的判断指引,可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所规定的“租赁会计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依据租赁资产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用能单位为标准,又可以细分为融资租赁模式或者经营租赁模式。

采用“经营租赁会计模式”是良方

通过对节能服务业务特点的分析和比较,节能服务企业采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模式对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最为适合。

“存货模式”不适合。节能服务涉及节能资产的投资,该资产是一条生产线或一个系统集成,可以是一项有形资产,也可以是一项无形资产。这些资产后续一般通过折旧或摊销转化为货币资产,而且在合同期内节能企业对节能资产享有所有,不能视同于货物销售业务进行处理。

按照“BOT模式”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勉强。由于这种模式主要针对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资产是公共基础设施,一个项目一般由一个企业运作。节能服务是节能服务企业为用能单位建造的专用节能设备,通常是一个节能企业运作多个节能项目。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一般不作为项目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一项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而在节能服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这种特许权,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

核算条件不足无法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核算。由于节能服务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实际节能收益的百分比,而不是绝对值。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节能服务收入,对用能单位来讲是未来不确定的支出。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总之,节能服务业务更多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采用“经营租赁会计模式”更加简单、直观,可以将节能服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活动来进行会计核算。

新模式下节能服务业务会计核算法

初始计量:

节能资产从性质上来分析应该属于固定资产,所以可以采用固定资产的计量方式来处理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业务。比如在建筑节能服务领域,在开始构建的时候,设 置“在建工程”科目。在节能资产开始构建或者安装期间,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将符合条件的料、工、费包括安装人员工资等均归集在该科目下:借记“在 建工程”,贷 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资”等科目。节能设备完工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外购节能软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这里需要重点关注节能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含有进项税的问题。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贯彻执行,采用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取得的节能收 入是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如果节能服务企业享受该免税政策,那么其外购节能设备和软件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当期销项税,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应 将价税合并起来作为节能资产或软件的入账价值。

后续计量:

节能设备、节能软件应在效益分享期内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出于核算的方便,一般采用直线法。由于节能设备和节能软件在合同结束后移交给用能单位,因此对 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设备的净残值为零。期末,对节能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确凿证据表明节能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节能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支出:

在节能项目运行期间,如果节能服务企业为优化节能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而对节能项目进行添加、替换、拆除等改造,这类支出应比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 理规则进行处理。如果能够使节能设备延长其使用寿命或者提高其节能效果,就相当于增强了节能设备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因此节能设备的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

在节能设备改、扩建期间,如果企业要停止使用节能设备,工期又比较长,应在改扩建之前,将其净值转入在建工程。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节能设备: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因改良延长了节能设备使用年限的,应对其设备原使用年限和折旧率进行调整。

收入和成本:

节能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合同期满,节能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账务处理。

节能服务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收入实现原则,收入确定应该由项目节能量的测试结果以及节能效益收益分享比例来决定,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节能服务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在“劳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下设置“节能服务成本”二级明细科目。用来核算节能企业提供节能服务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 用。节能服务企业应按照项目进行辅助核算,成本费用发生在多个项目之间的,应采取合理的分配原则进行分摊。月末结转节能服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劳务成本”。

现金流量表列报:

初始投资时,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投入运行取得收入时,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投入运行 发生的维护等费用,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合同期满处置时,计入“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我国是能源消耗的大国,大力发展节能服务等低碳型服务业,为工业、交通及建筑节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已经成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中之重。面对这一新型的 业务,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合的会计核算办法对节能服务企业顺利开展业务,提高管理水平,进而推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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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年夏至

没有发票的是不能入账的,你可以计入内部帐,知道花了多少钱就行一般是收到第一笔款就可以转为管理费用免税不是你个人说的,虽然国家是有这个免税规定,但是要去税务局申请的,节能收益款也是按地税营业税交的,应该是服务业,因为提供的是服务,至于发票,有针式打印机自己开票,服务业是5%税率。公司会计核算很简单,融资租赁方法来计算薪酬制度是怎么定的,提成就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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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话好听脏话难听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彭怀文 甲: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个问题。 乙:不客气,请讲。 甲:我公司是酒店行业,中央空调原来就有,通过改造节能不低于25%,我方每年支付200万作为节能收益。合作8年,合作方出资改造并负责合作期间的设备营运。请问中央空调节能改造项目合作协议要报印花税吗? 乙:通过你写的合同名称来看因该属于建筑合同,所以需要计算印花税。 甲:老师的意思需要按照建筑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乙:是的,经济的实质是建筑业,所以按照建筑业计算印花税。 上述这段咨询答疑对话正确吗?——我认为是不正确的。众所周知,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束后,无论是"甲供材"还是"乙供材",建筑工程所有权属于业主(甲方)。即便是乙方垫资修建或安装的工程,也只是甲方欠乙方的工程款,但是工程所有权也不是乙方。 而上述咨询提问中,说的非常清楚,乙方出资,改造设备所有权在合同期间属于乙方,需要等到合作结算后才无偿移交甲方;同时,乙方获得报酬的途径,是按照节能效率。因此,咨询提问描述的业务属于典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而不是"建筑安装"服务。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说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该项政策改为增值税后继续顺延,具体规定条款见——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省略)。 (三)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因此按照"技术合同"计缴印花税更为合适,就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按0.3‰申报印花税,而非按销售合同0.3‰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财产租赁合同1‰进行申报。 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处理 关于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目前的会计会计准则和制度对相关会计核算未提供明确的指引,不同的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也不尽相同。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是依据相关的节能设备以及节能技术或其他相关资产(以下统称为资产)的建设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其核算主要是建设形成资产的核算、效益分享期的核算以及资产移交的核算。目前实务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主要有固定资产核算模式、融资租赁核算模式、PPP方式中的BOT模式、分期收款销售模式。 (一)固定资产核算模式 采用固定资产核算模式的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形成的资产是自有资产,只是在效益分享期结束时以零元的价格出售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将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为建设期、效益分享期、节能资产的移交期,并对节能资产按固定资产来处理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节能资产移交时注销资产。核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案例-1】: 甲公司是一家五星级酒店,与乙公司签订合约约定:对原来就有中央空调进行节能改造,通过改造节能效率不得低于25%,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200万作为节能收益。合作期限8年,乙公司出资进行节能改造并负责设备营运,到期后改造设备无偿归甲公司。合作期限从改造工程竣工移交时计算,2019年开始改造并在12月31日竣工,即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计算。 假定乙公司对该项目的节能改造共计投入是800万元,每年营运费用是12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假定双方的协议与合作满足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免税要求。 解析: 1、节能改造投入 (1)改造 借:在建工程 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2)转固 借:固定资产 8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800万元 2、营运合作期间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2)支付营运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12万元 (3)设备折旧 由于效益分享期为8年,所以折旧应按8年计提,效益分享期结束后无偿移交,因此净残值为零,每年计提折旧额=800÷8=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0万元 3、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期限届满后,进行资产移交,只需要办理移交手续即可,同时注销该资产。 借:累计折旧 8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800万元 (二)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的企业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版)第六条规定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根据上面的1和5可判断为属于融资租赁,建设期间形成的资产使用人是用能企业,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资产移交给用能企业相当于是转移给承租人,而节能资产除了节能企业使用外无论是否改造其他企业都无法使用,因此这类观点认为按照融资租赁核算更为恰当。 【案例-2】:资料继续沿用【案例-1】 解析: 1、节能改造投入 投资改造与转固的会计分录与【案例-1】一致,不再赘述。 2、营运合作期间 (1)转入融资租赁 借:长期应收款 1600万元(200万元×8年) 贷:固定资产 800万元 未确认融资收益 800万元 (2)每年收入的确认 在采用融资租赁模式下,对于每期融资收益的分摊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所以需要计算合作期间内的内部报酬率(实际利率)。在实务中,通常使用Excel表格中使用IRR函数(每期收入相等)或XIRR函数(每期收入不等)计算。 因此,使用Excel表格及函数计算案例中的实际利率以及各期应分摊的收益如下: 第一年的会计分录: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148.9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8.99万元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科目相同,只是更换数字。 (3)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 200万元 (4)支付每年的营运成本 与【案例-1】一致,不再赘述。 3、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期限届满后,进行资产移交,只需要办理移交手续即可。 (三)PPP方式中的BOT模式 采用BOT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明显的建设——经营——移交(即BOT)特征,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进行处理。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的,则完全按照该准则核算。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3)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案例-3】:资料继续沿用【案例-1】 假定甲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 解析: 1、投资改造 借:合同履约成本 80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万元 2、合作分享期间 (1)确认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800万元 贷:合同履约成本 800.00万元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3)支付营运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12万元 (4)无形资产摊销 由于效益分享期为8年,所以摊销应按8年计提,效益分享期结束后无偿移交,因此净残值为零,每年计摊销额=800÷8=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累计摊销 100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3、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进行资产移交 借:累计摊销 800万元 贷:无形资产 800万元 (四)分期收款销售模式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模式的企业认为效益分享期间分享的收益实质就是分期收回改造工程款,其实质就是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对于这种模式相关的会计处理同租赁模式。具体参见融资租赁核算模式,不赘述。 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用能企业的会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用能企业的会计处理,与节能服务企业一样,也可以有与之对应的会计处理模式。 但是,基于减少税会差异考虑,在合作期间内支付的节能分享支出,直接按照能源支出性质一样,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并且可以在税前扣除。 合作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移交的节能设施,用能企业税务上不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但是,会计上应合理评估收到资产的价值,并确认入账: 借:固定资产(评估的原值) 贷:累计折旧(评估的累计折旧额) 其他综合收益 由于不存在税会差异,在接受的年度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后期继续使用该资产并进行折旧的,其折旧额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计税基础为0),就会出现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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